1.如果是婚後購買的房屋,壹般情況下,房產屬於夫妻雙方,除非有特殊的夫妻財產約定為壹方個人財產;
2.丈夫死亡,那麽丈夫的部分就轉化為他的遺產,所有法定繼承人均有繼承權;
3.丈夫的繼承人具體包括:在世的父母、妻子和子女,他們有平等的繼承權。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4.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所謂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所謂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