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屬於參加社會保險的全體人員***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挪用。第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是指對社會保險基金征收、支付、結余等基金管理全過程進行的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壹)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執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情況;
(二)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和劃撥情況,社會保險財政專戶基金的存儲、劃撥情況,社會保險金的支付情況;
(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財務收支計劃編制和執行情況;
(四)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內部監控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社會保險基金銀行賬戶開設和管理情況;
(六)社會保險金審核發放情況;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和安全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基金安全負主要領導責任,保證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
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保證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第七條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負責對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征繳、支付和管理基金情況進行監督;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等各類社會保險基金銀行賬戶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保險待遇申領、審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審計部門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對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由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繳費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組成。委員會的職責、成員構成、產生、任期、議事規則等有關事項由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章程規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第九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在履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職責中,發現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存有重大問題或者監督工作遇有重大情況,應當向同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報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應當進行研究和協調,並督促有關部門處理。第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可以依法進入被監督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或者復制必要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有兩人以上並出示執法證件。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及其檢查人員依法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公務,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第十壹條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報告、賬簿、憑證等有關會計資料應當真實、完整。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財政部門應當定期相互核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保證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賬表、賬賬、賬實相符。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資料;財政部門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收支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財政部門提供有關賬目的核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