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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會的中國國際慈善基金會會員管理辦法

非公募基金會的特點及其發展空間

作者:金錦萍

題記:與公募基金會不同的是,非公募基金會的運作管理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在實現創立者個人理想中的公***利益目標方面,表現得更為主動積極。可以樂觀地預期,私募基金會作為純民間的基金會勢必會有長足的發展。 我國於2004年通過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對基金會進行了分類規制。其中最具有法律意義的分類便是:公募基金會和私募基金會的分類。條例第三條規定:“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可見兩者的在定義上的區別在於是否得以向公眾開展募捐活動。涉及到非公募基金會特點時,就得將其與公募基金會作壹比較。根據相關行政法規規定,兩者在具體法律規則還存在以下差異:壹者,起始資金的下限不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二者,在治理結構方面,對於理事的資格限制有所不同。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壹;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三者,對於財產的管理規定不同。根據條例要求,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基金余額的8%。四者,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基金會負有更重的義務。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活動,應當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在募捐活動持續期間內,應當及時公布募捐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和用於開展公益活動的成本支出情況。募捐活動結束後,應當公布募捐活動取得的總收入及其使用情況。非公募基金會由於不存在募捐活動,因此也就不負有這方面的信息披露義務。

自2004年6月1日,由浙江省政協委員、旅美華僑葉康松捐贈原始基金200萬元人民幣發起的“溫州市葉康松慈善基金會”獲浙江省民政廳批準設立,成為《基金會管理條例》實施後全國首家獲準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開始,截止2005年底,全國已經設立非公募基金會253家。根據民政部所發布的2006年度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我國現有基金會1144個,比去年增長17.3%。盡管非公募基金會的具體增長數據尚未公布,但是讓人毫不懷疑的是,這兩年來,非公募基金會發展勢頭喜人。非公募基金會類似於美國的私人基金會。其資金來源大多為某特定家族或者特定公司。與公募基金相比較,非公募基金會沒有任何官方色彩,在運作和管理上可以更為靈活和現代,對於公益目的的貫徹可以更為獨立和獨到。

私募基金會是培育民間公益理念、實現個人理想中的公益目標的上選途徑。中脈道和公益基金會、上海復旦大學教育發展基金,上海吳孟超醫學科技基金會,上海市自然與健康基金會、華夏慈善基金會、遠東慈善基金會、國壽慈善基金會、王振滔慈善基金會等都是在《基金會登記管理條例》頒布之後相繼成立的非公募基金會。這些非公募基金會的宗旨體現出創立者獨到的公益目標。例如遠東慈善基金會以救助殘疾人就業為己任,華夏慈善基金會則將救助對象鎖定為孤貧先天性心臟病患兒,國壽慈善基金會重點關註農民生命與健康的保障,王振滔慈善基金會是以宣傳慈善事業、向社會貧困群體提供幫助、對慈善事業做出貢獻的人才進行獎勵為宗旨。

當然,私募基金會也面臨著發展的種種困境:設立時業務主管機關的難以尋覓,運作管理專業人才的稀缺,相關支持型組織的缺位,乃至有些害群之馬對於公眾信任度的影響……。但是無論怎樣,私募基金會將在吸收民間資本投入到社會公益事業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當然,對於非公募基金會的規制也不可輕視。例如根據最近壹則富有戲劇性的新聞,《基金會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上海首個批準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也成為上海首例受到處罰的非公募基金會。上海市民政局於今年年初依法作出決定,對福島基金會因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及連續兩年未按規定參加年度檢查等問題,給予責令停止活動的行政處罰。

盡管,目前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於公募基金會和私募基金會之間的差異性規定得尚不明確;私募基金會的行為規則也沒有形成普遍認同;社會公眾對於私募基金會的認識還處於懵懂階段;甚至基金會的創立者對於基金會的管理還所知不多……而且,私募基金會容易受到基金會創立者意誌的左右。但是只要這種意誌是合乎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合乎社會公***利益,那麽就暫且給其留下必要的發展空間吧。因為,這樣壹種形式的非營利組織就是要將人們心頭對於公益的渴望之泉激發成自流井。而且,這樣壹種形式的非營利組織必將以自身的特點在社會公益事業占據不可或缺的壹席之地。至於其消極方面的擔憂,完全可以通過構築合適的規制和治理框架來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