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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是什麽東西是幹什麽的

公積金是壹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壹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公積金可以用來貸款買房、租房、建造翻修住房、重大疾病支付以及低保困難家庭提取使用等。職工住房公積金是壹種義務性的、強制性的個人長期住房儲蓄基金。職工個人每月按壹定比例扣繳工資,所在單位每月拿出相等金額,兩數相加,存入職工個人賬戶。此項儲蓄基金歸職工個人所有。

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是為解決職工住房建設投資基金和職工個人買房、建房及繳納新增加房租之用。但此房屋公積金不能抵交住房租金,不得上市流通。如有結余,可存入房改金融機構,作為職工個人住房基金,單位不能挪作他用。如職工住房已解決,到退休時,可連本息壹起支取歸退休職工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所以,在壹定程度上,住房公積金可以被強制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