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學證明存在EGFR突變(不存在EGFR突變,因為使用阿法替尼進行HER2擴增不能報銷。盲人受試者沒有基因檢測報告不能報銷)。
2.之前未接受過EGFR-TKI治療的患者(之前使用過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和埃克替尼的患者不能報銷)。
3.轉移性鱗狀細胞癌患者只有在化療期間或之後出現進展,才能獲得報銷。
阿法替尼是第二代靶向治療肺癌的靶向藥物。通常,阿法替尼治療的前提是基因檢測後存在壹個或多個EGFR、HER 2 (ERB2)和ErBb4基因突變的靶點。EGFR的頻率在肺癌中約為三分之壹,在肺腺癌中約為壹半。
易瑞沙在抗癌過程中非常安全有效,也是備受關註的靶向藥物。雖然在國內也能買到,但是藥價很貴。
作為第二代EGFR-TKI,阿法替尼與第壹代靶向藥物易瑞沙的不同之處在於,它與EGFR的結合是不可逆的,並且更有效。在LUX-Lung7的研究中,第壹代肺癌靶向藥物易瑞沙治療EGFR敏感突變患者的中位持續獲益時間(mDOR)為8.4個月,而阿法替尼為10.1個月。此外,在另壹項研究中,壹線治療後改用_ xitinib的晚期肺癌患者對阿法替尼耐藥的中位總生存期(mOS)超過4年。此外,阿法替尼也是肺鱗癌患者推薦的靶向藥物。
阿法替尼於2018納入新醫保,目前已在部分地區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