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我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加強博士後經費管理,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博士後經費是財政部撥付的專項事業經費。使用計劃由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審批,由管委會辦公室具體管理和使用。管委會進行檢查和監督。第三條博士後經費主要用於支付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日常開支、博士後科學基金、博士後管理活動等費用。第四條管委會辦公室、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本暫行規定。第二章經費來源第五條根據國發[1985]88號文件《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家科委、教育部、中國科學院關於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試點工作報告的通知》,財政部撥款2000萬元(含外匯200萬美元)建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委會辦公室已將這筆資金存入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和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每年的利息作為當年博士後科學基金的資助額和博士後工作的活動經費。第六條財政部根據每年實際在站人數和新招聘計劃人數,撥付博士後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後研究人員)日常經費。第七條國內外各機構、團體、單位或個人的捐贈、贊助和各級政府的資助。第八條隨著博士後事業的發展,國家撥付的其他專項經費等。第三章博士後研究人員日常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條博士後和日常經費是博士後所需的日常研究經費和生活費用,由管委會辦公室從博士後正式進站當月起,按年撥付給建站單位,直至兩年期滿或博士後出站時止。各建站單位收到此款項後,應及時匯至管委會辦公室。第十條博士後的日常費用標準壹般為每人每年12000元。近兩年來(1986年10月至1988年10月底),東北地區(沈陽、大連、長春、哈爾濱)、西北地區(Xi、蘭州)、西南地區(成都、貴陽)的博士後生活費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0元。第十壹條博士後日常經費壹般不得低於研究經費的75%。根據研究工作的進展,由建站單位統壹掌握和使用,博士後本人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對建站單位的使用提出意見。科研經費主要用於購置小型必備儀器、設備、實驗材料、試劑、圖書資料和計算費用。可以零星使用,也可以集體使用。具體審批程序按照各站房單位財務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博士後日常生活費用壹般不超過福利費的25%。由建站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包括工齡津貼)、獎金、生活補貼,並按規定享受與建站單位正式職工同等的免費醫療、困難補助、探親等福利待遇。
1.工資待遇:首站期間暫按薪改後講師(助理研究員)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發放工齡津貼;
2.獎金:按站房單位正式職工平均標準;
3.生活補助:每人每月100元購買圖書資料,支付博士後公寓租金。第十三條博士後人員的日常費用由各設站單位的財務部門單獨列帳,專款專用。要求每年1月初向管委會辦公室提交上壹年度日常經費明細清單(表格見附件1),經管委會辦公室批準後撥付下壹年度經費。第十四條博士後研究工作期滿或因故提前離站。建站單位財務部門應及時向管委會辦公室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剩余資金提前離站的應退回。第四章博士後科學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條博士後科學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博士後科學基金暫行條例》(附件二)執行,補充規定如下:
1.博士後經費額度按規定分為兩個檔次。如有特殊需要,可適當增加資金額度,但增加部分不得超過A級資金的50%。
2.贈款的外匯額度由管委會辦公室嚴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制度進行管理。使用時,由受贈人提出使用計劃,辦理相關手續,報管委會辦公室批準後,送本人使用。外匯使用者應直接與管委會辦公室結算,並返還剩余外匯以備將來使用。
3.資助的外匯部分,在博士後工作期滿,分配固定工作後,可保留壹年的使用權。第五章博士後公寓的收費和管理第十六條管委會根據國家計委撥付的基本建設資金在北京、上海、天津、長春投資建設的博士後公寓,每套收費50至60元。其他地區博士壹年住房由建站單位自行解決。確有困難的,可酌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