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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不召開股東會,持股25%的股東可以申請解散公司嗎?

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壹是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決議解散;三是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四是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吊銷;五是公司解散時未按時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請求組織清算和解散;六是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全部股東表決權65,438+00%以上的股東向人民法院申請解散。無論以何種方式解散,占25%表決權的股東均可提出解散動議,向人民法院申請解散,無權決定解散。除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和註銷、人民法院裁定解散公司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下解散公司,必須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附: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壹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壹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持續下去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壹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