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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如下:

1、為了規範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管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定本辦法。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3、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4、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5、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舉報範圍

1、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以下簡稱舉報),是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機構、單位、個人涉嫌欺詐騙取、套取或者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情形的行為。

依照本辦法,舉報涉嫌欺詐騙取、套取或者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情形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是舉報人;被舉報的機構、單位、個人是被舉報人。

2、參保單位、個人、中介機構涉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舉報:

(壹)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

(二)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組織或者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者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個人喪失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本人或者相關受益人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五)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者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情形。

以上內容參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