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五十壹條國家制定對外貿易發展戰略,建立和完善對外貿易促進機制。
第五十二條國家根據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為對外貿易服務的金融機構,設立對外貿易發展基金和風險基金。
第五十三條國家通過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出口退稅和其他促進對外貿易的方式,發展對外貿易。
第五十四條國家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系統,為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第五十五條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對外貿易經營者開拓國際市場,開展對外投資、對外工程承包和對外勞務合作等多種形式的對外貿易。
第五十六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有關的協會、商會。
有關協會、商會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章程為會員提供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生產、營銷、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申請,維護會員和行業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對外貿易建議,開展對外貿易促進活動。
第五十七條中國國際貿易促進組織按照章程開展對外聯系、舉辦展覽、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等對外貿易促進活動。
第五十八條國家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
第五十九條國家支持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對外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