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推進市本級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做好全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試點工作,加快實現與城鎮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接軌的步伐,逐步實現城鄉社會醫療保障壹體化。現就進壹步做好市本級2005-2006年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壹、目標任務
(壹)農村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參加率以區為單位達到90%以上;普及型合作醫療保險參加率達到其中的50%以上。
(二)積極組織城鎮居民、在本地就學或就業並辦理暫住證的非本地戶籍的中、小學生和農村企業職工等流動人口參加合作醫療保險,並逐步提高參加率。
(三)全面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實現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接口聯網,積極推行實時報銷制度。
(四)合作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區壹級基金統籌管理;統籌年度與財政年度相壹致。
(五)落實市、區、鎮(街道)合作醫療經辦(管理)機構人員、辦公場所、辦公設施、工作經費,達到省級規範化建設要求。
二、參保對象
(六)本地戶籍的農村居民、城鎮居民中非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參保對象以及非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對象的人員及其子女。
(七)在本地就學或就業並辦理暫住證的非本地戶籍的中、小學生和農村企業職工等流動人口。
三、政策措施
(八)籌資辦法。2005-2006年度,市本級合作醫療保險資金由個人出資、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三部分組成,具體按以下標準籌措:
1.大病型合作醫療保險。農村居民參加大病型合作醫療保險的個人出資為30元/人·年。區、鎮(街道)財政分別對參加大病型合作醫療保險的農村居民,按10元/人·年的標準給予資助。市財政對市本級參加大病型合作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按5元/人·年的標準資助。
大病型統籌基金由個人出資的30元/人·年和省、市、區、鎮(街道)財政資助的30元/人·年及集體扶持資金組成,總籌資額度不低於60元/人·年。
2.普及型合作醫療保險。農村居民參加普及型合作醫療保險的個人出資為60元/人·年。區、鎮(街道)財政對參加普及型合作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分別以不低於15元/人·年的標準給予資助。市財政對市本級參加普及型合作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按15元/人·年的標準給予資助。
普及型合作醫療基金由個人出資的60元/人·年和省、市、區、鎮(鄉、街道)財政資助的50元/人·年及集體扶持資金組成,總籌資額度不低於110元/人·年。其中普及型統籌基金不低於60元/人·年。普及型個人帳戶基金以戶為單位建立,不低於50元/人·年。
城鎮居民和失土農民參加普及型合作醫療保險的個人出資標準由各區自行確定。
3.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城鎮社區對參加合作醫療保險的居民要給予扶持,具體由各區根據各地實際自行確定。政府資助的其他資金和社會捐助的資金全部納入合作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4.下列人員原則上參加普及型合作醫療保險:(1)本地農村戶籍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中、小學生,原則上以戶為單位參加普及型合作醫療保險;(2)在本地就學並辦理暫住證的非本地戶籍的中、小學生;(3)農村企業中非本地戶籍職工,個人出資標準與參保地農村居民相同,其政府資助部分由所在企業承擔,稅前列支;(4)城鎮居民及失土農民;持有兩區民政部門和嘉興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或《社會救助金領取證》,市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優惠證》以及市、區殘聯核發的《特困殘疾人優惠證》的市本級低保人員、特困職工和特困殘疾人。其參加普及型合作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分別由各區制定政策,幫助解決。
5.市中心的建設、新興、南湖、新嘉、解放等五個街道應由街道出資部分和上述持“三證”參保對象個人出資部分,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按50%承擔。
6.市本級合作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區為單位進行統籌,實行區壹級基金管理。為保證2005年底前統籌基金年度與財政年度相統壹,資金籌集可以半年壹次或壹年半壹次,具體籌集辦法由各區制訂並落實。
(九)住院費用補償。2005—2006年,市本級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線為鄉鎮(街道)衛生院和區級醫院300元,市級醫院500元,省級醫院和市外醫療機構1000元。
1.住院費用301元至5000元部分補助30%,5001元至8000元部分補助40%,8001元至15000元部分補助60%,15001元至20000元部分補助65%,20001元以上部分補助70%。
2.年度住院費用最高補償額,大病型為30000元,普及型為40000元,學生為70000元。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
3.為鼓勵參加合作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患者就近就醫,樹立正確的醫療消費意識,凡轉市級醫療單位住院者,補償標準下降10個百分點;凡轉省級以上和市外醫療單位住院者,補償標準下降20個百分點。
4.從2003年開始,凡連續參加合作醫療保險的,年度最高補償額每年增加2000元,增加補償額最多不超過10000元。中斷參加的,按連續參加的時間重新計算。
5.超過最高補助額時,可通過醫療補助(補充醫療保險)對參加合作醫療保險的困難人員給予適當補助,也可向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
(十)門診費用補償。
1.壹般門診補償。普及型合作醫療保險由個人帳戶(家庭帳戶)基金按40%的比例支付,限額使用,用完為止。當年未用完的可轉至下壹年使用。
2.特殊門診補償。對惡性腫瘤、糖尿病、精神病、風濕性心臟病、器官移植後的後續治療等五種慢性疾病,當年未享受住院補償的,其門診費用可以列入合作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補償,全年累計4000元以上(含)部分補償20%,每人每年最高補償額為2000元。
(十壹)對參加普及型合作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每2年安排壹次健康體檢。體檢項目包括常規體檢項目(身高、體重、血壓、內、外、婦、兒、眼、五官科檢查)、胸透、血糖測定、心電圖和肝膽B超;體檢單位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為主,市級各合作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給予支持;體檢費用為14元/人,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各承擔50%,按實支付給體檢單位。其他檢查項目由居民自主選擇,各體檢單位給予八折優惠,費用自付,其中自付部分的50%可用個人帳戶支付。
四、工作要求
(十二)進壹步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進壹步落實目標責任制,把發展合作醫療保險列入年度工作和城鄉壹體化的考核目標,列入政府實事工程。
(十三)進壹步加強宣傳。各級宣傳部門要制訂宣傳計劃,采取集中宣傳與經常性宣傳相結合的方式,通過新聞媒體、會議、板報、宣傳隊、發放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多渠道、多層次、全方位地宣傳,形成良好的宣傳氛圍,引導廣大群眾正確認識並積極參加合作醫療保險。
(十四)進壹步完善措施。壹是完善繳費辦法。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積極探索與農民簽訂數年期的合同或協議,實行與電費或其他公用事業經費類似的扣繳、繳費卡代繳等方式,方便農民繳費。二是完善管理辦法。合作醫療基金統壹納入市本級財政專戶管理,真正做到機構管帳不管錢,收支兩條線。建立和完善合作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制度,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努力控制醫藥費用的不合理增長。市財政部門會同衛生部門制訂基金管理具體實施辦法並抓好落實。三是擴大資金籌集渠道,積極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資助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四是加強經辦機構建設。市、區合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管理機構)做到編制、人員、辦公場所、辦公設施、工作經費“五落實”。2005年內達到省級規範化建設要求。鄉鎮(街道)合作醫療保險工作機構設在當地政府,有經辦人員,有專門經費,不得擠占和使用合作醫療保險資金。五是提高服務水平。要采取村幹部代理報銷、建立參保群眾體檢制度、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工作日每日開放服務等形式,方便參保群眾報銷和繳費。加強鄉鎮衛生院的隊伍、技術、設施等建設,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吸引參保群眾就近就醫。
(十五)進壹步推進信息化管理。加快實施市、區、鄉鎮(街道)城鄉居民合作醫療管理的信息化管理步伐。2005年底前,實現各級經辦機構與鄉鎮衛生院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接口聯網,積極推行實時報銷制度。各級財政要加大對合作醫療信息化管理建設的投入,建立專項建設補助資金,滿足基本的建設要求和標準,以進壹步提高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水平,更好地為城鄉參保居民服務。
(十六)秀城區、秀洲區政府、嘉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依據本意見精神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七)本意見由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意見不壹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