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新勞動法只有“社保”(即五險壹金)的相關規定,沒有“三金”:1。根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必須向勞動者繳納社保。2.否則,勞動者可以自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壹年內申請勞動仲裁;二、社會保險:1是指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的非盈利性社會保障制度,是為了預防和分擔老、失業、疾病、死亡等社會風險,實現社會保障,強制大多數社會成員參加;2.它是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業或因健康原因遭受損失的人提供收入或補償的社會經濟制度;3.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組織,強制某壹群體將其部分收入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壹定條件下,被保險人可以從基金中獲得固定收益或損失補償。它是壹種再分配制度,其目標是保證物質和勞動的再生產和社會穩定;4.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得到幫助和補償。第七十壹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壹)退休;(二)患病或者受傷的;(三)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的;(4)失業;(5)軸承。職工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費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法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進行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責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第七十五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國家鼓勵個體勞動者參加儲蓄保險。第七十六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建設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法律客觀性:
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法律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購買社保。為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和不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