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現役軍人和本省戶籍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依照《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本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建立健全軍人撫恤優待自然增長機制,逐步提高撫恤優待對象的待遇,保障他們的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具體標準由縣級民政、財政、統計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報縣級人民政府。
第四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軍人撫恤優待經費,除中央財政安排外,由省財政和州(市)、縣(市、區)財政分級安排。上級財政和本級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應當及時撥付。各級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由民政部門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上級財政應當對撫恤優待對象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補助。
第六條軍人死亡並被批準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應當分別憑批準機關出具的烈士通知書或者確認機關出具的因公犧牲通知書、軍人死亡通知書、中國人民烈士證明書、中國人民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
前項證書正本,應發給遺屬同意持有之壹人。每名幸存者由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出具幸存者證明。幸存者證由省民政廳統壹印制。
第七條縣級民政部門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發放壹次性撫恤金時,遺屬人數超過2人的,按照遺屬人數平均發放,也可以根據遺屬同意的意見發放。
第八條按照《條例》第十五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或者病故軍人的配偶再婚後繼續贍養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的父母(撫養人)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繼續發放定期撫恤金。
第九條未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有收入,但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按照《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發給定期撫恤金。
第十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假肢、三輪車等輔助器具的,由省民政部門負責解決,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安排。
殘疾軍人撫恤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壹條對符合《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撫恤優待對象,由縣級民政部門發給生活補助證件和憑證。
第十二條享受生活補助的撫恤對象因病死亡的,由縣級民政部門向其遺屬發放12個月的生活補助作為喪葬補助,同時註銷生活補助證。
第十三條服現役的義務兵,其家屬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優待或者其他優待。優待金應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四條具有雙重或者多重撫恤優待身份的人員,按照高者優先的原則享受其中壹種身份的撫恤或者補助。
第十五條撫恤優待對象享受的壹次性撫恤金、定期撫恤金、傷殘撫恤金、優待金和生活補貼,依法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城鎮有工作單位的撫恤優待對象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無工作單位的撫恤優待對象,應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應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城鄉醫療保障制度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撫恤優待對象所在縣級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幫助其參保繳費。
社保、稅務等部門應當督促撫恤優待對象所在單位或者相關縣級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為撫恤優待對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應當采取財政預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醫療補助資金,保障撫恤優待對象參加各類醫療保險。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民政、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障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壹至六級殘疾軍人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殘疾軍人醫療補助待遇,超出兩項待遇規定的部分由縣級以上財政解決。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單位無力支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從撫恤優待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享受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的待遇。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支付有困難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八條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撫恤優待對象,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憑殘疾軍人證、生活補助證或者遺屬證等有效證件,享受下列醫療待遇:
(壹)優先掛號、就醫、取藥、住院;
(二)普通門診免收掛號費;
(三)免除住院病人的衛生費、空調費、取暖費;
(四)危重病人需要住院搶救治療的,救護車入場費減免50%;
(5)治療費、註射費、換藥費、護理費、床位費減免10%。
第十九條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軍人身份證件、殘疾軍人證免費參觀公園、名勝古跡;按照國家規定免費參觀博物館、紀念館。
殘疾軍人還可以享受雲南省規定的殘疾人相關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撫恤優待對象,憑殘疾軍人證、生活補助證或者遺屬證等有效證件,在租住、購買、解決住房時,享受下列住房待遇:
(壹)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條件的撫恤優待對象,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優先解決。
(二)住公房和靠養老金、補貼生活的,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
(三)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撫恤優待對象,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給予優先照顧。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納入住房保障規劃,逐步幫助解決農村無房戶、危房戶或者住房困難人員的撫恤優待問題。
(五)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壹至四級分散供養殘疾軍人的住房。
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08年6月6日起施行。1990 4月19省人民政府頒布的《雲南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