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樓部賣房子的不是開發商。
為了盡快把房子賣出去,現在的開發商都會把銷售任務委托給專業機構。代理機構應根據項目情況,制定相應的銷售策略和手段。代理公司通過賣房獲得傭金,賣的越多,賺的越多。
這就導致了壹些代理商在實際銷售過程中,出現了唯利是圖的情況,比如誇大項目優勢,向購房者做出不能隨意兌現的承諾等等;還有,賣房的時候說開發商給了各種優惠買房,簽合同交錢的時候又以開發商說優惠已經過期為由拒絕原協議,等等。
開發商和代理商之間也有相互的責任。比如房子出現質量問題,妳去找中介,他們肯定不會幫妳解決。
學位房數量有限,口頭承諾不靠譜。
學位和學區的概念是有區別的。有時候,當買家不區分他們之間的差異時,他們就被開發商剝削了。
很多項目的優勢是學位稀缺。買房前,開發商承諾有“學位”,但實際上,根據教育部門的相關規定,開發商的樓盤確實是學區下的項目。同時,開發商出資“教育基金”購買壹個擁有優質教育資源的學校的“學位”,但並未告知購房者入學指標、年限等情況。所以購房者買了房子之後,發現根本進不了學校。
不能保證捐贈的面積權利。
開發商在銷售時的壹個宣傳工具是贈送面積、送凸窗、送陽臺、送花園等等。購房者壹看就很激動,白送的面積太劃算了。但壹般來說,這類房源的單價往往高於其他同性質的房源,看似有利可圖,但總價可能還是虧本的。
而且購房者是否清楚,其實所有的贈送面積都不能寫進合同,寫進合同就得交錢。既然合同上寫不出面積,面積大小等權益就無法保障。
特別地,壹樓和頂樓被給予花園和屋頂區域。根據物權法,這些區域歸全體業主所有。但是,開發商壹般不會寫進合同。壹旦出現權益糾紛,由遭受損失的業主接手。
認購定金很難退。消協認為,認購押金是部分開發商“圈錢”的陷阱。消費者購買商品房時,往往會被開發商要求簽訂“認購協議”等格式合同,並被要求支付大量首付款,從而在短時間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在簽訂協議前,開發商往往不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資料,讓消費者在不了解自身權利義務的情況下繳納懲罰性定金,壹旦發生變化,定金很難拿回。交貨延誤概不負責。
商品房買賣合同壹般都有“因不可抗力導致逾期交付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的表述,但對於“不可抗力”並沒有明確的解釋,壹般容易被買受人忽略。壹旦出現問題,開發商往往將所有因素歸結為“不可抗力”,以逃避責任。
重復收費和超額收費
開發商與消費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中,大多都有代扣手續費,這些費用是否應該由消費者承擔,承擔多少都不確定。開發商在收費上很“貓膩”。
配套設施不到位。
開發商壹般在與消費者簽訂的購房合同中約定房屋的配套設施,但配套設施的表述壹般比較模糊,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往往沒有註意,導致誤解。
滯後的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很容易被購房者在簽合同時忽略。壹些開發商不重視房屋銷售後的物業管理,導致衛生和治安環境極差。
在買房的過程中,學會看清開發商的套路,不要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01。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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