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按照中央關於在國有土地出讓收益中提留專項資金的規定,從國有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10%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10%的教育資金和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根據省政府關於社會保障資金計提的規定,相應調整失土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和失土農民社會保障風險資金計提標準。
1、失土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以新增建設用地供地的,按耕地4萬元/畝、非耕地2萬元/畝計提或計征。
2、失土農民社會保障風險資金:新增建設用地出讓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總額10%計提,原建設用地出讓及補辦出讓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總額的5%計提。失土農民社會保障風險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
三、其他專項提留項目標準。
1、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成交價款的5%計提。
2、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按土地出讓平均收益的15%計提(7.05元/平方米)。
3、土地出讓業務費:新增建設用地出讓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總額的2%計提,存量土地出讓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總額的1%計提。
4、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新增建設用地面積34元/平方米計提。
5、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費:按出讓土地農用地征收面積90元/平方米計提。利用增減掛鉤(復墾)指標的出讓土地不再計提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費。
擴展資料
土地出讓金的適用範圍
壹、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
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二、土地開發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
三、支農支出。
包括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四、城市建設支出。
包括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五、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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