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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為充分發掘和利用社會資源和僑務資源,積極籌措善款,***同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依照《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和有關規定,特制定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專項基金”是指捐贈單位或捐贈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業為目的,在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華僑基金會)的基本賬戶下,設立專項基金科目,按照捐贈方的意願,專款專用,並遵守本辦法管理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 基金的設立

第三條華僑基金會專項基金分動本基金和不動本基金兩種。動本基金的資助活動可以從本金中直接支出;不動本基金的資助活動只能從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

第四條華僑基金會可依法向海內外關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業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募資設立多種形式的專項基金。

第五條捐贈單位或捐贈人,捐贈100萬元以上可設立專項基金。專項基金可根據用途冠名,或用單位的名稱、個人的姓名冠名。

第六條設立專項基金之前,華僑基金會應與捐贈單位或捐贈人簽署《華僑基金會捐贈協議書》。協議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捐贈設立專項基金的數額;

2、捐贈方或捐贈人的捐贈意向;

3、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七條專項基金的設立程序為:簽訂《捐贈協議書》─設立專項基金(捐贈單位資金匯入華僑基金會賬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基金的用途─簽訂華僑基金會專項基金使用協議書─報民政部備案。

第八條專項基金捐贈到賬後,華僑基金會應履行以下義務:

1、向所有捐贈單位或捐贈人開具正式捐款收據;

2、向捐款單位或捐贈人頒發捐贈證書和捐贈紀念牌;

3、定期通過向捐贈方公布基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4、建立相應的專項基金管理機構;

5、充分尊重捐贈單位或捐贈人的意願和合理要求;

6、按照捐贈協議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使用專項基金。

第九條 華僑基金會應與捐贈單位或捐贈人簽署《華僑基金會專項基金使用協議書》。協議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捐贈設立專項基金的數額及基金名稱;

2、捐贈方或捐贈人的捐贈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組成人員;

5、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十條專項基金壹經捐贈設立,即應成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由華僑基金會和捐贈單位或捐贈人***同派員組成,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專項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資助工作。

第十壹條專項基金管委會由主任、常務副主任、執行副主任和委員組成,原則上不超過7人。具體人數和組成結構由捐受雙方具體商定。各成員具有同等表決權。

第十二條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1、保證專項基金的使用及所資助的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及華僑基金會的章程和專項基金的宗旨;

2、審議和批準專項基金管委會辦公室提交的活動安排、資助計劃和工作報告;

3、安排對專項基金進行年度財務審計。

第十三條專項基金管委會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由管委會主任負責召集,須有2/3以上管委會成員出席才能形成決議。

第十四條專項基金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可聘請人員擔任其專項基金的榮譽職務。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條管委會可根據社會需求,在征得捐贈單位或捐贈人同意後,確定開展的活動和資助的項目,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專項基金的資助方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華僑基金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2、符合捐受雙方簽署的專項基金使用協議;

3、符合專項基金管委會的決議。

第十七條專項基金開展的活動和資助的項目經華僑基金會審核批準後,其具體的組織實施由華僑基金會,授權專項基金辦公室或捐贈單位組織實施的,華僑基金會全程監督。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條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總收入的70%。用於公益項目的宣傳和行政開支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十九條專項基金設置專門明細科目,單獨核算,避免與其他捐款混淆。每年年底,華僑基金會向捐贈方通報該基金余額。

第二十條華僑基金會對專項基金實行動態管理,每次使用後,及時核算該基金余額。捐贈方可以對專項基金的管理等有關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壹條華僑基金會對專項基金的管理成本可從捐贈資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資方另行捐贈。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在符合相關規定情況下,需由捐受雙方***同協商後確認,原則上不高於10%。

第二十二條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專項基金可通過銀行或其它途徑進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三條華僑基金會每年度應邀請資信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專項基金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嚴禁管委會成員、工作人員及其它有關聯的人員從基金運作中獲取利益。

第二十五條管委會成員均有權對專項基金管理、項目實施進行監督,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二十六條華僑基金會專項基金的名譽和權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經華僑基金會理事會批準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