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0
在參保、退休、退職後,按月領取生活費。
憑派出所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本人戶口註銷證明、死者《養老保險手冊》。
——
1,按照“合理分攤”的原則確定供養直系親屬人數;
2.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按照失業保險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3.被保險人在養老保險關系儲存期間死亡的,養老保險基金只支付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壹次性撫恤金(不享受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或壹次性救濟費);
4、除喪葬費由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外,其余部分先在死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中列支;
5.同壹死亡案件中涉及民事賠償的,喪葬費、壹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壹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民事賠償按照不重復的原則辦理。民事賠償不足部分,按本表所列標準彌補(不含定期救助金)。
直系家庭成員1
二級養老金
3100
(退休1550)
同上
同上
——
供養直系親屬的定期救濟金
1人
200
繳費年限(含視同)超過15年的退休人員和參保人員。
1,具備贍養條件的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配偶或父母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
3.18歲以下兒童;
4.父母雙亡且父母無兄弟姐妹,爺爺超過60歲,奶奶超過55歲;
5.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孫子女未滿18周歲;
6.父母雙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兄弟姐妹年齡在18周歲以下;
7.退休人員的配偶在辦理退休手續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註意:
1.有贍養條件的人,是指依靠死者收入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符合上述情形之壹的人;
2、被保險人供養直系親屬,應確認被保險人死亡前和死亡時仍符合供養條件;
3、退休人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應確認退休前和死亡時仍符合供養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就業或參軍者(註: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子女停止繳費)
3.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者組織收養的;
5.死了;
6.被判刑期間(緩刑除外);
註意:
被列為供養直系親屬的(已獲得補償的),在喪失供養條件的當月,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停止供養。冒領或冒名頂替者,按省令139處罰。
兩個人
300
3人或更多人
名流
供養直系親屬的壹次性救濟金
1人
6000
繳費年限(含視同)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退休領取生活費人員。
兩個人
9000
3人或更多人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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