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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必須給員工留在工作崗位津貼嗎?

1.員工留職補貼不用給,壹般由企業自己安排。是為了員工領取社保局發放的留職培訓補貼。按照每名參保職工不超過500元的標準,發放壹次性培訓補貼,支持企業組織職工以工代訓。

2.壹次性離崗補貼是疫情期間國家對失業保險功能的補貼,東莞已經啟動。補貼“免申請,即享”,無需企業(單位)申請。同壹企業只能享受壹次性培訓補貼。屬於補貼對象的企業,1個月後仍未在我市領取壹次性在崗培訓補貼的,可向所在鎮街(園區)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由社保經辦機構在1個月內審核發放。

3.為落實《關於做好做好地方新春為民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中辦發電[2021]4號)和《關於開展“送溫暖迎春節”專項行動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函2021 _ 8號)要求,進壹步鞏固疫情防控成果,減少病例數,特發布本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 *失業人員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