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市直黨、政、群機關,行政性總公司和直屬事業單位的編制和工資基金,由市編制部門統壹管理。市計劃部門在年度工資總額計劃中,根據市編制部門提供的基數(包括編制、實有人數和工資基金數額),砍塊給市編制部門,由市編制部門下達到各基層單位;
(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砍塊給主管部門管理,但必須把人員控制在編制數內。市計劃部門根據市編制部門提供的基數下達工資基金指標,市編制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第三條 市直黨、政、群機關,行政性總公司和直屬事業單位發放月工資,須在上月二十日至本月五日前,攜帶《工資總額支付登記簿》和《月份工資支付明細表》到市編制部門進行審核。市編制部門審核同意後,在《工資總額支付登記簿》和《月份工資支付明細表》中同時加蓋“市編委核準”印章,各開戶銀行據此支付工資。第四條 市直黨、政、群機關,行政性總公司和直屬事業單位,須在每月送審月工資基金的同時,向市編制部門提報《人員增減情況登記表》,所增人員由市編制部門審核登記。市編制部門根據上述單位人員、工資的變化情況,於每年十月份調整壹次年度工資基金計劃指標。
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人員增減變化,由其主管部門在每季度末向市編制部門提報《人員增減情況登記表》。第五條 市直黨、政、群機關,行政性總公司和直屬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在固定崗位上使用臨時工。需要使用季節性臨時工時,上述有關單位應按季度提前向市編制部門提報用工計劃。市編制部門根據市計劃部門下達的年度臨時工工資基金計劃,下達季度臨時工使用指標,轉請勞動部門辦理用工手續。第六條 凡超編單位,停止調入人員,限期調整;滿編單位要先出後進;缺編單位進人要按定編、定員、定崗和人員結構的要求,原則上從現有人員中調整。
黨、政、群機關和行政性公司不得從企事業單位調人。擠占企事業單位編制或長期借調人員,要限期退回,否則按擠占編制數或借調人數扣除工資基金,直至退回為止。第七條 市直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均不得超計劃支付工資。為便於監督,壹個單位只準在壹家開戶銀行支領工資。第八條 市直黨、政、群機關增調人員,應嚴格按規定執行。違反規定自行增調人員,編制部門不予承認,不追加工資基金計劃。第九條 編制、組織、人事、勞動、計劃、財政、銀行等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同做好編制和工資基金的統壹管理工作。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編制委員會負責解釋,市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第十壹條 本規定自壹九八八年五月壹日起施行。第十二條 本規定如與上級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