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23號);
壹、契稅新舊政策對比
(壹)關於家庭唯壹住房
原政策規定,家庭唯壹住房必須是容積率、面積、交易單價均符合要求的普通住房。新政策不再局限於容積率和交易單價,不區分普通或非普通住房。凡符合條件的住房面積均可享受優惠。
(2)關於稅率
對首套住房,原政策144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稅率為3%,新政策不再劃分144平方米的界限,9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稅率為1.5%。
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原政策規定90平方米及以下稅率為3%,新政策為1%;原政策規定90平米以上稅率為3%,新政策為2%。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165號)
第七條商品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自有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每平方米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按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20%、高層住宅不低於30%的比例,從銷售資金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