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科創板做市借券業務細則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服務證券公司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規範科創板做市借券業務,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試點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科創板做市借券業務(以下簡稱做市借券業務),是指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證金融)將自有或依法籌集的科創板股票和存托憑證(以下統稱科創板股票)出借給證券公司,供其用於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 第三條 做市借券交易以及登記結算相關業務適用本
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證金融、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證券出借及轉融通業務相關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出借人和借入人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等機構投資者以及參與科創板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的戰略投資者(以下簡稱戰略投資者)等證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可以作為做市借券業務的出借人,按照中國證監會、上交所規定向中證金融出借科創板股票,出借人持有證券的持有期計算不因出借而受影
響。 第五條 中證金融可根據市場需求,將借入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戰略投資者配售獲得在承諾持有期限內的股票)出借給證券公司,供其開展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 第六條 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取得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向中證金融申請成為借入人,參與做市借券業務。 第七條 證券公司向中證金融申請成為借入人,應具備開展做市借券業務所需的業務和技術條件,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經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做市借券業務申請書;
(二)加蓋單位公章的中國證監會核準取得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董事會(或公司授權的決策機構)關於同意開展做市借券和申請做市借券授信額度的決議文件;
(四)業務實施方案;
(五)科創板股票做市專用證券賬戶信息表;
(六)中證金融要求的其他材料。
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條 中證金融與借入人簽訂做市借券業務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及做市借券業務的相關事項。 第九條 中證金融結合借入人資信狀況、風險控制等因素,確定及調整其授信額度、保證金比例檔次。 第十條 借入人有以下情形之壹的,中證金融可以暫停或者終止向其提供做市借券服務:
(壹)不再具備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
(二)申請暫停或者終止參與做市借券的;
(三)違反業務規則或者業務合同,影響業務正常運行的;
(四)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
(五)中證金融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十壹條 借入人應當向中證金融申請開立用於做市借券的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和擔保資金明細賬戶,記載其交存的做市借券業務的擔保證券和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 第十二條 借入人參與做市借券業務
的,應使用做市專用證券賬戶和自營資金交收賬戶。 第十三條 借入人在參與做市借券業務前,應將其做市專用證券賬戶、自營資金交收賬戶及交易單元等相關信息向中證金融報備,並在上述信息發生變更時,及時向中證金融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借入人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和擔保資金明細賬戶的註冊資料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中證金融申請辦理註冊資料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借入人向中證金融申請註銷其擔保證券明細賬戶、擔保資金明細賬戶的,應事先了結其全部做市借券債權、債務,並提取全部保證金。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五條 科創板做市借券標的股票範圍與科創板轉融通標的股票範圍壹致。
中證金融根據市場狀況,可采取暫停單只或所有標的股票做市借券交易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條 借入人可以約定申報方式或非約定申報方式參與科創板做市借券業務。
在約定申報方式下,做市借券期限、費率由出借人和借入人協商確定,但應符合1至182天期限範圍且借入人申報費率不得低於或等於費率差等要求。費率差按中證金融公布的標準執行,中證金融可根據市場供求等因素調整費率差。
在非約定申報方式下,做市借券期限檔次、費率與非約定申報的轉融券期限檔次、費率壹致。 第十七條 做市借券采取約定申報的,中證金融實時撮合成交,生成做市借券約定申報成交數據,並實時發送上交所。
做市借券采取非約定申報的,中證金融盤後與轉融券非約定申報壹並撮合成交。 第十八條 上交所接收中證金融發送的做市借券約定申報成交數據後,對中證金融和借入人的賬戶可交易余額進行實時調整確認,並向中證金融反饋調整結果。
中證金融接收上交所發送的借入人賬戶可交易余額調整結果後,實時向借入人發送做市借券約定申報成交結果和賬戶可交易余額調整結果。 第十九條 借入人和出借人協商壹致,可向中證金融申請做市借券約定申報交易展期、提前了結,經同意後進行展期或提前了結。每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82天。
借入人和出借人應在同壹交易日向中證金融提交展期指令,在商定歸還日前同壹交易日提交提前了結指令。 第二十條 以約定申報方式參與做市借券業務,在業務開展及展期、提前了結等過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實施利益輸送。借入人和出借人應當合理確定費率、期限、實際出借天數等要素,不得違反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