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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人員傷殘賠償標準

補償標準:

(1)漁民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該意外傷害是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死亡或者傷殘的直接原因的,按照該成員承擔的責任進行賠償。死亡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傷殘賠償按本條款所附“漁民傷殘程度及賠償比例表”的標準進行。第180天未結束治療的,根據當日身體狀況進行傷殘鑒定,符合《漁民傷殘程度及賠償比例表》中傷殘等級的,互保協會根據漁民的保險金額和傷殘對應的賠償比例核定賠償。

漁民因同壹意外傷害事故造成壹項以上傷殘時,互保協會應支付各類傷殘賠償金的總和,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該漁民的保險金額。不同傷殘項目屬於同壹肢體時,互保協會只給付壹項傷殘賠償金;如果屬於同壹肢體的殘疾項目比例不同,則互保協會支付比例較高的殘疾賠償金。

本次意外傷害造成的傷殘與前次傷殘合並,可以領取較高比例傷殘賠償金的,按照較高比例給付,但應扣除前次傷殘賠償金(投保前或因責任免除導致的傷殘程度及賠償比例表中所列的傷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