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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會援助的範圍

(壹)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執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指導地方紅十字會分會開展全國性活動,推動中國紅十字會的工作。

(2)救災準備:在自然災害和緊急情況下向受傷者和其他受害者提供援助。

其機關的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執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指導地方紅十字會分會開展全國性活動,推動中國紅十字會的工作。

(2)救災準備:在自然災害和緊急情況下向受傷者和其他受害者提供援助。

(3)在人道主義領域開展社區服務和社會福利活動:組織群眾性初級衛生保健培訓,參與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四)開展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或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與交流,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五)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弘揚人道主義精神的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推動無償獻血,建設和管理“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數據庫”。

(七)按照“壹國兩制”的原則,加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的交流與合作,協助臺灣政府,開展兩岸紅十字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八)完成政府交辦和委托的其他任務。

申請紅十字會援助的條件

1。申請人需要攜帶申請材料:戶籍證明、工作證明、暫住證、農村合作醫療住院保險證明,以及區級以上醫療機構的疾病診斷證明和病歷、住院發票、壹日清單等。首先,從當地紅十字會拿到申請表,填寫援助申請表。2。由村(居)委會、學校、鎮(街道)、民政局逐級審核,最後由區紅十字會辦公室集體討論,根據申請人的具體情況給予救助。3。救助金發放:救助金的數額壹般根據申請人的傷情和困難程度以及所在區紅十字會基金的運行情況確定。嚴格控制重復申請。原則上當年不接受重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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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第十壹條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在戰爭、武裝沖突和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緊急情況下,向傷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和人道主義援助;(二)開展應急救援培訓,普及應急救援、防災避險和衛生知識,組織誌願者參與現場救援;(三)參與和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參與造血幹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四)組織紅十字誌願服務和紅十字青少年工作(五)參與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六)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七)按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事項;(八)按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九)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