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評估指南》收益途徑礦業權評估方法包括折現現金流量法、等價投資-折現現金流量法、折現現金流量風險系數調整法、折現現金流量法、收益法和礦業權收益權益法。由於評價方法的理論不同,對參數選擇的要求不同,有些方法的適用範圍重疊,同壹礦床和相鄰礦山采用不同的方法進行評價,因此評價結果差異很大,出現了許多不合理的現象。為此,修訂方案主要通過統壹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的DCF法,適當調整各評估方法的適用範圍等方式對方法進行修改。方法名稱:探礦權現金流量折現法和采礦權現金流量折現法統稱為現金流量折現法(DCF法),簡稱現金流量法(類似收益法簡稱收益現值法)。
1.《礦業權評估指南》中礦業權現金流量折現法存在的問題
貼現率的口徑問題。由於開發投資收益已在貼現前扣除,因此本計算模型采用的貼現率應僅為資金成本(貨幣的時間價值),不包括投資回報因素。最合適的應該是長期國債利率而不是現在的5年期存款利率3.6%+風險收益,也就是現在扣除開發投資收益後7%的折現率過高。(2005年中國壹期會計10年期國債利率為4.44%,按照資金成本折現率為5%。這也導致了在現行礦業權評估方法的設計中對現金流出(投資的成本和投資的不足)的控制,以保證(提高)評估結果盡可能滿足礦業權交易市場的要求。同樣,收益法的折現率也有同樣的問題。
演繹開發投資收益的內涵。根據計算模型,應該扣除的是開發投資的收益,而不是老導的銷售收入的利潤(開發投資與銷售收入的無線關聯),也不是當期導的凈現金流份額。此外,現行指南中的凈現金流量份額也與評估圈關於無形資產(按財政部規定定義為無形資產)占項目凈收入(凈現金流量)的比例(三分法中無形資產以外的投資和管理占2/3)的輿論相矛盾。同樣,收益法的凈利潤貢獻率也存在同樣的問題。
開發投資收益扣除的數據來源。扣除開發投資的收益後,往往是基於資產評估中上市公司的信息計算出來的;舊指南中,礦業權評估是根據中國統計年鑒計算的,但統計年鑒中所有國有及規模以上非國有工業企業的主要指標只有利潤總額(企業盈虧之和),因此很難計算凈利潤(虧損和盈利企業所得稅稅率不都是33%),因此很難計算總資產收益率(原來的銷售利潤率2.98%也有同樣的問題)。因此,在當前條件下,很難準確計算行業平均投資回報率。
2.《礦業權評估指南》中探礦權的DCF法及其存在的問題
探礦權DCF法的計算原理與采礦權DCF法類似,主要區別在於開發投資收益的處理方式不同。它不是從項目的凈現金流量中扣除開發投資收益,而是用開發投資收益(回報)計入折現率,類似於項目經濟評價(礦產資源經濟學/礦業房地產)中折現率或基準回報ic的含義,包括資金成本和投資回報(包括風險回報和平均投資回報)。當經濟評價中的折現率為ic時,計算出的NPV凈現值代表項目超出基準投資回報水平的“超額回報”,反映投資可行性——NPV≥0。因此,當折現率由資金成本和行業投資回報(基準投資回報)組成時,項目凈現金流量NPV的現值就是項目超出基準投資回報水平的“超額回報”,即礦業權的評估價值。
因為折現率對評估結果非常敏感(尤其是建設投資較大時)。通常折現率的百分比位數都是整數,尤其是用無風險報酬和風險報酬的風險累積法估計折現率時,由於數的有效精度取決於其構成中最短的有效精度,所以百分比是整數。如何合理確定折現率是這種計算模型成敗的關鍵。
自有資金現金流量表用於計算評估值。與反映整個項目現金流入和流出的總投資現金流量表不同,自有現金流量表從項目投資主體(自有資金)的角度考察項目的現金流入和流出,反映的是自有資金而非整個項目的投資收益。從DCF法的計算原理來看,用此表進行評價計算是不正確的。當項目投資較大時,總投資現金流量表與自有資金現金流量表差異較大,理論上難以解釋。另外,總投資現金流量表和自有資本現金流量表折現率的含義和取值是否相同也存在疑問。
綜上所述,《礦業權評估指南》中礦業權DCF法和探礦權總投資現金流DCF法的計算模型符合評估價值的內涵。考慮到上述(參數)問題和國外礦業、房地產評估DCF法壹般模型,修訂方案對探礦權DCF法總投資現金流評估計算模型采用統壹的DCF法(取消自有資本現金流量表評估,不從項目凈現金流中扣除開發投資收益),折現率包含社會平均投資收益率。
探礦權采礦權DCF法統壹方案沒有其他意見,除了有專家在討論修改方案初稿時建議在“喬丹投資-現金流量折現法”的基礎上統壹方案(喬丹投資-現金流量折現法的問題見下文)。
3.3的適用範圍。DCF方法
修改後的方案綜合了各方意見,擴大了DCF方法的適用範圍。除保留原有的對擬建(新建)和在建礦山的探礦權、采礦權的評估外,還可用於對沈積礦產穩定的大中型礦床的探礦權和具有現金流量法適用條件(具有或類似確定的評估參數)的生產礦山的采礦權進行評估。DCF法是收益路徑評估的首選方法。
DCF法能否應用於勘查階段的礦業權評估,目前仍有爭議,主要是認為勘查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尋找礦床,普查資源誤差很大。在評估其價值時,應著眼於普查礦區的勘探前景而不是目前的資源量。考慮到僅局限於沈積礦產大中型礦床普查勘探區的探礦權評估,主要是北方主要產煤區(特別是山西、陜西、蒙古、新疆)煤層穩定,煤田已普遍勘探程度較高,在這種勘探程度較高的“背景”下,在普查區類比估算資源儲量是適用的。因此,為了解決當前評價中的實際問題,做出以上嘗試。收益權益法是針對我國“雙小”礦山(既有礦床儲量規模,又有礦山生產規模)財務或經濟評價數據缺乏或不規範而提出的。該方法存在對具體礦床開采條件考慮不足,評價計算過於簡單化等問題。但由於該方法參數少,應用簡單(也可以避免評價結果的“隨意性”),目前應用廣泛,但使用過度甚至超範圍。因此,建議取消或限制使用這種方法。考慮到評估的歷史連續性和方法選擇的多樣性(多種方法也可作為評估區間值的替代方法),以及DCF法對於服務年限較短的礦業權可能存在評估結果過小甚至為負值(相對於收益權益法)的問題,修訂方案保留了收益權益法,同時為了解決該方法的缺陷和目前該方法“過度使用”的問題,修訂方案對該方法的適用範圍進行了限制。
在“修訂方案”討論過程中,建議增加兩個調整系數,即資源質量系數(主要針對金屬礦產的品位)和開采條件調整系數,或者擴大權益系數的區間。考慮到資源的質量,比如金屬礦石的品位,是體現在產品價格上的,而開采條件的復雜程度是壹個成本因素,已經體現在權益系數上,似乎再加兩個調整系數就是和原來的權益系數重復了。至於調整權益系數的區間問題,方案初稿已經考慮到了,因為區間可能會造成隨意性大、不夠嚴謹、難以量化評估等問題,而這種方法可以通過調整時點價格、限制使用範圍來處理,所以暫時不做修改。正常生產礦山采用收益法,其本質與DCF法相似,區別在於投資處理不同。收益法不考慮流動資金的投入,固定資產投資以折舊的形式計入總成本(DCF法是指現金流出直接發生在發生時,不進入營業成本)。實際上未能真實反映現金流量的時間價值(雖然累計折舊等於固定資產投資,但折舊費用貼現後的累計價值明顯小於固定資產投資)。折舊時間越長,折現率越高,用該方法計算的礦業權價值偏差越大。為準確反映項目財務狀況,符合國際通用方法,部分專家和修訂組成員建議取消收益法。
由於收益法和DCF法在評估經濟參數時基本相似,所以采用DCF法代替收益法的關鍵問題是固定資產投資在評估中能否得到合理的估價。如果固定資產投資取固定資產凈值,通常在正常生產初期采用DCF法是可行的。但是,當剩余服務年限較短的礦山中後期固定資產凈值不合理時,DCF法評估結果可能會出現問題(比如固定資產凈值仍然較大時,DCF法評估結果可能偏小甚至為負值)。
考慮到我國其他評估行業廣泛使用收益法,《礦業權評估收益法評估方法》修訂方案保留了該評估方法,但應謹慎使用。評估時應首選現金流量法,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應用收益法。
結合討論,修正後的DCF法在對生產礦山進行礦業權評估時,對固定資產投資的處理如下:當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礦山初步設計等資料在評估基準日附近完成時,可參照新建和在建項目礦業權評估的處理方法確定固定資產投資;在沒有最近完成的設計等資料時,可采用企業在評估基準日形成的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和在建工程賬面價值,排除社會資產和礦山企業不良資產作為礦業權評估中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需要註意的是,對於已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折舊計算應根據不同類型固定資產的原值進行,折舊結束時收回折舊後的固定資產殘值,下壹點不變。 根據企業形成的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和在建工程賬面價值確定固定資產投資明顯不合理的,可以根據礦山原設計資料和企業固定資產原值和凈值的構成,調整或重新估算被評估礦山的固定資產投資。 類比近期建設的類似礦山的投資情況或根據設計預算定額的標準指標,確定本次評價采用的固定資產投資。 方法名稱:名稱變更為DCF法,變更為折現現金流量風險系數調整法。
根據指南,該方法主要用於現階段對晉陜蒙主要產煤區的詳查和下壹階段的探礦權評估。考慮到詳查階段探礦權評估的適用範圍與DCF法重疊,僅限於沈積礦物穩定的大中型礦床的預調查和壹般探礦權評估。
這種方法需要有資質的地勘單位編制地質儲量報告,並有評審機構進行評審。由於其對地質資料、資源和模擬開發方案的要求較高,在評價實踐中壹般不采用該方法,難以達到設立該評價方法的初衷。另外,從目前的實際和與國外接軌來看,評估機構對資源儲量進行估算並對其負責是評估改革的取向。從鼓勵采用該方法的角度出發,修訂方案修改為:評價所依據的地質資料匯編,普查和預調查獲得的(333)和(334)。資源評估不是強制性的,由評估客戶決定。但是,無論評價是否備案,評價機構都應當對地質資料和資源估算的規範性、可靠性和可利用性做出獨立負責的意見。
折現現金流量風險系數調整法提出較晚,目前實際應用較少。在方法理論和參數選擇上可能存在壹些不完善之處,壹般調查區的探礦權可以用現金流量法評估,預調查的探礦權可以用其他評估方法評估。因此,在實際應用中應綜合衡量各種評價方法的有效性,合理采用這種方法。方法名稱:名稱由現金流量折現法改為等值投資-現金流量折現法。
喬丹投資-現金流量折現法的本質是多方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或采礦權評估價值的分割,其分割的基礎-評估價值是用其他方法計算的(礦業權評估指南是現金流量折現法,也可能包括收益法等其他方法),方法本身不壹定成為獨立的方法。從其應用來看,DCF法的評價參數和評價結果之間也存在差異或矛盾。考慮到歷史沿革,這種方法應該保留,但其適用範圍應該改變。同時,應在修訂後的《指南》中相應修改計算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