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此段,揭開活樹致富神話
晨報8月1哈爾濱市民陸女士日前向本報反映,她在某媒體上看到壹則招聘業務代表的廣告。她去應聘時發現,招聘單位——黑龍江省通遼活立木交易中心哈爾濱分公司以招聘業務代表的名義招聘林地投資人,其營銷方式與“萬裏大造林”極為相似。這是壹家什麽樣的公司?妳從事什麽樣的森林交易?.....帶著種種疑問,近日,記者對這家公司進行了暗訪。誘人的高額利潤根據陸女士提供的地址,記者近日來到位於哈爾濱市南崗區胡氏大廈28層的通遼活樹交易中心哈爾濱分公司。在壹個能容納100人的小會議室裏,該公司正在舉行壹場所謂的“項目說明會”,幾十名與會者正在聚精會神地聽講師尹女士宣講投資“活樹”的好處。據了解,這些參與者中有不少是在某媒體上看到該中心發布的招聘廣告後,才申請業務代表的。據主講人尹女士介紹,該公司全權代理國有林場商品用材林流通業務,與內蒙古自治區興隆沼、八仙筒、特克山、清河四家國有林場有合作。目前推薦妳在通遼市奈曼旗興隆沼澤國有林場購買壹塊生長了3年的“活樹”林地。這片林地種植的是“浙林4號”優質速生楊。尹女士還以柘林四中為例,為參會人員算了壹筆“經濟賬”。以投資10畝林地為例,需壹次性投資31800元,其中用材林林地流轉費22800元,委托管理費9000元。經過8年的生長,1株的DBH為20厘米,材積為0.3047立方米,1畝林地有55株。即使壹棵樹的材積為0.3m3,林木收購協議中的回收價格按每立方米600元計算,10畝林地的投資者在林木成熟後至少能獲得9.9萬元。除去31.800元的投資和1.1.000元的砍樹成本,投資人可以得到的最低收益為661.000元。尹老師也為觀眾描繪了壹幅更吸引人的畫面。她說,如果按照速生豐產林木材的價格走勢,幾年後每立方米木材的價格可能高達1.200元,那麽投資31.800元的回報就是21.000元。剔除投入和伐木費用,凈利潤為1.700元,是投入的5倍。誰會獲得高額利潤?按照“活立木交易中心”的要求,投資為31.08萬元,其中包括用材林流轉費2.28萬元。但這些所謂的“三歲活樹樁”真的是“活樹樁”嗎?真的值22800元嗎?高利潤能否成為現實?記者撥通了內蒙古興隆沼國有林場的電話。壹位姓劉的副局長說,匯豐林業發展有限公司承包的林地雖然是2003年種的,但這塊1000畝林地上的樹都是未成熟林,也就是幼林,根本不是“立木”。省林業廳政策法規處副處長牟表示,“立木”必須種植三年以上,且為成熟樹木。但是公司的樹是未成熟的樹,實際上是幼苗,幼苗在市場上根本不值錢。根據我省情況,現在市場上每株苗木最高價格不會超過1元,10畝林地550株苗木最高價格不會超過550元,最多需要3000多元的成本。牟還表示,他對該公司宣傳的高回報表示懷疑。他說,雖然近年來楊樹的價格有所上漲,但現在還很難預測幾年後楊樹的價格會是多少。雖然公司說投資者簽訂購林協議可以獲得有保證的經濟利益,但是如果幾年後楊樹價格下跌,回收樹木的公司不存在了怎麽辦?投資者的利益如何實現?黑龍江省森工總局林業局局長張同偉說,由於我省沒有種植“浙林4號”楊樹,所以不清楚其種植和管理情況,但黑龍江省森工總局林區生長較快的山楊,8年後平均DBH不到20厘米,只有七八厘米。東北林業大學林學院造林研究室的王老師說,據他了解,目前的楊樹品種中,楊樹根本長不了八年。即使在我省生長條件特別好的情況下,至少也要10年,更不用說內蒙古大旱了。據通遼活立木交易中心哈爾濱分公司工作人員趙女士介紹,該公司與國有林場合作,受國有林場委托,對其原始林權進行交易。她還出示了奈曼旗林業局2004年6月5438+2月31日出具的委托通遼匯豐林業發展有限公司進行林權流轉的文件復印件,並聲稱匯豐林業發展有限公司是通遼活立木交易中心的子公司。記者要求看文件原件,她說現在只有復印件。記者還要求看該公司與國有林場簽訂的《委托林木流轉合同》。趙女士再次拒絕,說合同在總部。趙女士強調,為了保證投資者的利益,投資者將與匯豐林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用材林轉讓合同》,與興隆沼國有林場簽訂《用材林經營合同》。簽訂合同後,投資者可以坐在家裏等樹升值,獲取高額利潤。針對投資者擬簽訂的《用材林流轉合同》和《用材林管護合同》的內容,記者采訪了我省法律界人士。黑龍江某知名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王文明表示,從投資人要簽訂的兩份合同內容來看,投資人要承擔很大的風險。表面上看,合同條款很吸引人,但根本不能保證投資者的利益。王律師向記者指出了合同中的兩個問題。首先,簽訂用材林流轉合同後,匯豐林業發展有限公司(甲方)可以壹次性收取林木流轉費,沒有任何風險,而對於投資方(乙方)來說,錢是先給甲方的,但合同中沒有保證利益實現的條款。未說明投資方購買的林木目前的年齡、高度、DBH、具體位置、8年後的收益以及甲方的違約責任。其次,興隆野村國有林場(甲方)與投資方(乙方)簽訂的《用材林管護合同》第七條約定“乙方對任何暴雨、洪水、洪水、幹旱、冰雹、病蟲害、盜伐等負責。”王律師解釋,除了盜伐,其他六種災害都是自然災害,自然災害在法律上是免責的。這壹條款實質上違反了法律。如果管護單位沒有做好,出現問題,管護單位即林場完全可以依法拒絕履行合同中的條款。同時,《用材林管護合同》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據實際情況,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各方責任。”事實上,這與第七條的內容是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