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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財政性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財政性資金管理,規範財政性資金的運作程序,明確職責範圍,強化監督約束機制,確保財政性資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各級財政性資金的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第二章 預算資金管理第四條 預算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與預算外資金。第五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資金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按照標準考核、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六條 財政部門實行民主理財制度,嚴格遵守重大決策和重大資金安排調度使用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的原則。第七條 壹切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繳庫方式和期限繳入國庫,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第八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支應按照資金性質分別納入財政預算或預算外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預算外資金收入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從財政專戶中撥付。

各部門和單位收取的10元以上收費,委托銀行代收,票款分離;10元以下收費,由單位代收,10天內上繳財政專戶。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綜合年審制度,各級物價、財政、審計部門對收費及收支情況,每年實行壹次聯合審查,並將查處情況抄報其上壹級主管部門。第九條 建立財政撥款申請制度.

各申請單位(主管單位)必須填寫由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預算撥款印鑒卡》,與財政部門辦理印鑒手續方有資格申請財政撥款。

申請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必須由用款單位在批復的預算指標內填寫由財政部門印制的《預算經費請撥單》。在財政部門尚未批復單位預算的情況下,請款單位根據上壹年預算每月平均數填寫《預算經費請撥單》,加蓋主管領導和單位的印章後交財政部門審核撥付。《預算經費請撥單》作為預算總會計撥款的原始憑證之壹。第十條 財政部門在對預算撥款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壹)按照預算撥款,即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撥款,不得辦理無預算、無用款計劃、超預算、超計劃的撥款,不得擅自改變支出用途。

(二)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撥款,即根據用款單位的申請,按照用款單位的預算級次和審定的用款計劃,按期核撥,不得越級辦理預算撥款。

(三)按照進度撥款,即根據各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和國庫庫款情況撥付資金。第十壹條 對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按不同性質實行分類管理:

(壹)專款用於公***工程和社會公***事業發展的基金、收費,以及以政府信譽強制建立的社會保障金,收入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支出按計劃和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結余可結轉下年度專項使用。

(二)各部門和各單位的其他預算外資金,收入繳入同級財政專戶,支出由財政結合預算內資金統籌安排,其中少數費用開支有特殊需要的預算外資金,經財政部門核定收支計劃後,可按確定的比例或按收支結余的數額定期納入同級財政專戶。

(三)財政專戶中的其他預算外資金結余,經同級政府批準,財政部門可按隸屬關系統籌調劑使用。第十二條 各部門和單位只能在壹家銀行設立壹個預算外資金支出帳戶。支出帳戶只能接納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中撥付的預算外資金支出款項,由部門和單位按規定用途使用。第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要按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並及時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在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中,具有專項用途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應單獨編列。支出計劃應以收入計劃為基礎,防止收支脫節、少收多支或套取資金等作法。第十四條 預算外資金會計決算由部門和單位在年度終了後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會計決算必須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報送及時。第十五條 嚴禁將預算外資金轉交非財務機構管理、帳外設帳、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嚴禁用預算外資金搞房地產等計劃外投資,從事股票、期貨等交易活動以及各種形式的高消費。第三章 財政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