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公***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為公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社會公***文化體育機構。第三條 公***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充分利用公***文化體育設施,傳播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文化體育設施從事危害公***利益的活動。第四條 國家有計劃地建設公***文化體育設施。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農村地區的公***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予以扶持。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第六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舉辦公***文化體育設施。
國家鼓勵通過自願捐贈等方式建立公***文化體育設施社會基金,並鼓勵依法向人民政府、社會公益性機構或者公***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捐贈財產。捐贈人可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國家鼓勵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第七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的公***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對在公***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九條 國務院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將全國公***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條 公***文化體育設施的數量、種類、規模以及布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以及文化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統籌兼顧,優化配置,並符合國家關於城鄉公***文化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
公***文化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壹條 公***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則。第十二條 公***文化體育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等要求,並采取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使用。具體設計規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三條 建設公***文化體育設施使用國有土地的,經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第十四條 公***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預留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用地定額指標,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並依照法定程序審批。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公***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
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的,應當依法調整城鄉規劃,並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建設預留地。重新確定的公***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不得少於原有面積。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文化體育設施。
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文化體育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項目和功能,不得縮小其建設規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