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繳納標準:
(壹)非單產權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拆遷安置房、建設單位自用房)、住宅區非住房和與住房結構相連的非住房,由業主按自有住房專有面積每平方米20元至1元的標準繳納;
(二)住宅區內單壹產權的獨立式房屋,由業主按房屋專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的標準繳納;
(三)與房屋結構相連的車庫內,通過合法轉讓屬於業主的車位,由業主按照每個車位3000元至5000元的標準繳納;屬於全體業主* * *的車位不另行付費;
(四)電梯房、其他由建設單位按照業主自有房屋面積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標準,壹次性交存業主自有的維修資金。
商品房維修資金的具體交存標準,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房屋的層數、結構、電梯設備等情況確定。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房屋維修基金什麽時候交?
1.商品房* * *部位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由買受人承擔。購房者在辦理契證過戶手續時,應按購房款的2%全額繳納維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由買賣雙方共同承擔。其中賣房的單位是大頭,維修基金要按照多層住宅20%、高層住宅30%的比例分攤。職工個人按當年新建公房成本價的2%繳納。
2.此項資金僅用於* * *住宅部分和* * *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3.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由北京市住宅小區管理處管理。管委會成立後,市社區辦將住宅維修基金交由管委會管理或經管委會同意交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管。公有住房維修基金由出售單位存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公有住房出售後成立管委會,再交由管委會管理。
4.管委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經房產局審核後撥付;管委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經管委會批準後實施。
5.維修基金不足時,經管委會決定,市房產局批準,可按業主所占住宅建築面積續交。
6.業主居住的房屋因拆遷、意外火災等原因無法居住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按照業主繳納的比例將維修基數賬面余額返還給業主。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的,結余維修基金隨房屋所有權壹並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