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參保繳納社保人的供養的親屬或繼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壹)領取參保繳納人的個人帳戶積累余額;
(二)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三)壹次性撫恤金:供養親屬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別按市
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9倍、12倍支付。
壹、社會保險是壹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壹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壹群體將其收入的壹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壹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壹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二、領取撫恤金的人死亡後國家給喪葬費根據物價水平不斷提高的實際情況,參照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計發辦法,現就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喪葬補助費標準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發給,低於2000元的,按2000元標準執行。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死亡,其喪葬補助費標準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倍發給,低於4000元的,按4000元標準執行。
3、職工月平均工資,是指本市(直轄市)統計部門發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
4、按照屬地化原則,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的發放,按當地標準執行。
5、調整標準所需經費按原經費開支渠道解決,喪葬的其他事宜,仍按原規定執行。
三、壹般喪葬費是生前領取3到6個月左右的養老金,而壹次性撫恤金是10到2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同時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去世後的喪葬費和撫恤金壹般半個月能下來。喪葬費是指用於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職後死亡時喪葬事宜的壹次性費用。撫恤金是指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