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級財政預算資金、國債資金、政府專項資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資、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貸款或援助資金、企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工程建設項目及相關項目。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是指市政府投資評審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工程量清單及計價、合同、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土地評估、地上附著物評估等進行的評審,以及對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進行的評審。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應當遵循獨立、科學、公正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標準進行。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評審機構的主管部門,市政府投資評審中心是市政府投資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受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評審。
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評審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負責制定政府投資評審的相關制度,確定需要評審的政府投資項目及評審要求,審查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意見)。
監察、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進行監督。第六條 政府投資評審報告(意見),是政府投資項目立項批復、招標、資金撥付和建設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的內容主要包括:
(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二)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以及調整的必要性;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四)項目節能報告書(表)的科學性、合理性;
(五)工程量清單及計價編制的合理性、準確性;
(六)項目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
(七)項目竣工決(結)算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
(八)土地評估和地上附著物評估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
(九)需要評審的其他事項。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評審依據包括:
(壹)國家和地方有關投資計劃、財政預算、財務會計、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工程建設和合同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計價依據及工程技術規範;
(三)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價格信息、工程造價指標指數、調價規定等有關資料;
(四)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節能報告、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報告、初步設計及其批復,國土、規劃、建設、環保等部門的批準文件;
(五)項目勘察設計合同、施工合同(補充合同)、材料設備采購合同(協議)、招投標書等文件;
(六)工程量清單及計價、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施(竣)工圖、施工組織設計、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現場簽證)、財務賬表等相關資料;
(七)其他有關資料。第九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項目工程量清單及計價評審程序:
(壹)項目建設單位向評審機構送交項目評審資料;
(二)評審機構對項目建設單位所送交的資料進行初步審查;
(三)評審機構現場核查項目基本情況;
(四)評審機構對項目進行評審;
(五)評審機構形成初步評審結論,向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
(六)評審機構向委托部門提交評審報告(意見)。第十條 建設工程合同評審程序:
(壹)項目建設單位向評審機構送交評審所需資料;
(二)評審機構對項目建設單位送交的資料進行初步審查;
(三)評審機構對合同中的協議書及專用條款進行評審;
(四)評審機構形成初步評審結論,向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
(五)評審機構向委托部門出具評審報告(意見)。第十壹條 項目工程結算、竣工決算評審程序:
(壹)項目建設單位向評審機構送交評審資料;
(二)評審機構對項目建設單位送交的資料進行初步審查;
(三)評審機構現場核查項目基本情況;
(四)評審機構對項目建設程序和組織管理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情況以及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編制進行評審;
(五)評審機構形成評審結論,向項目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反饋意見;
(六)評審機構向委托部門出具評審報告(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