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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標準化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標準化管理,促進技術進步,保證產品、服務和建設工程質量,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監督標準,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標準化工作的領導。標準化工作應納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標準化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統壹管理全省標準化工作,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行業標準化工作。第五條鼓勵開發和采用先進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引導和推動生產經營者有計劃地開發和采用先進標準,並在科技投入資金中安排壹定比例的資金,支持生產經營者開發和采用先進標準;對制定和采用先進標準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本條例所稱先進標準,是指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與國際標準相銜接,接近或者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標準。

先進標準的評定和鼓勵辦法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政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和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者標準化工作的指導、培訓和服務,幫助生產經營者提高企業標準化水平。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和大眾傳媒應當加強標準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標準化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標準化法律意識。第二章地方標準的制定第八條工業、農業(含林、牧、漁業,下同)、服務業、工程建設等需要在全省範圍內統壹的技術要求,或者農業生產中需要在全省壹定範圍內統壹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第九條制定地方標準,應當從本省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的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原則。

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者、行業協會和行業協會參與地方標準的制定。第十條地方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以下地方標準是強制性的:

(壹)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

(二)環境保護、食品衛生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執行的標準。

其他地方標準為推薦標準。第十壹條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建議書壹般由省內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提出;制定農業生產技術地方標準的項目建議書,可以由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者農業、林業、漁業等有關行政部門提出。

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確定地方標準制定項目後,應當編制地方標準制定計劃並組織實施。地方標準制定計劃應當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地方標準壹般由提出項目建議的單位起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也可以直接組織起草。

起草地方標準時,應當充分聽取用戶、消費者、生產經營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和學術團體的意見;強制性地方標準草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十三條地方標準草案的技術審查,起草單位應當委托技術歸口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進行;沒有相應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起草單位應當組織生產、使用、經銷、科研、學術組織等相關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和消費者代表進行審查。

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組建方案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政部門確定。第十四條地方標準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統壹審批、編號和發布;涉及農業生產技術的地方標準,可以由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會同農業、林業、漁業行政部門審定,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編號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