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發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明確了我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及監管,並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業內人士認為,受監管制度體系不健全、激勵約束機制不完善等因素制約,醫保基金使用效率不高,欺詐騙保問題普發頻發,基金監管形勢較為嚴峻。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的推出可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
擴展資料
專款專用、不得侵占或挪用
《條例》***計50條具體內容,包括總則、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大方面。
《條例》明確,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範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結算和撥付醫療保障基金;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藥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維護公民健康權益。
“醫療保障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條例》強調。
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過程中,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參保人員不得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點醫藥機構不得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等人員不得通過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