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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有哪些?

此外,還有壹系列由聯合國大會設立的委員會和基金會,其中包括聯合國兒童基金(UNICEF)和世界糧食計劃署(World Food Program);專門機構,其中包括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國際原子能機構(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以及其他壹些機構,如: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公署(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以及安理會發起的維和行動。

聯合國負責人權事務的機構主要有聯合國大會(UN General Assembly)、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UN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簡稱“經社理事會”)及其下屬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簡稱“人權會”)。其中,人權會為主要負責機構。此外,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簡稱“人權高專”)及其辦公室、有關國際人權公約的監督機構也是聯合國人權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Security Council -- SC)(簡稱安理會)是聯合國的六大主要機構之壹。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是唯壹有權采取行動的聯合國機構

聯合國六大機關為: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秘書處。

聯合國憲章》包含四大宗旨和和七大原則。四大宗旨是:壹、維持國際和平 安 全;二、發 展 國 際 間 以 尊 重 人 民 平 等 權 利 及 自 決 原 則 為 根 據 之 友 好 關 系, 並 采 取 其 他 適 當 辦 法, 以 增 強普 遍 和 平; 三、 促 成 國 際 合 作, 以 解 決 國 際 間 屬 於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及 人 類 福 利 性 質 之 國 際 問 題;四、 構 成 壹 協 調 各 國 行 動 之 中 心, 以 達 成 上 述 *** 同 目 的。七 大 原 則 是:壹、 本 組 織 系 基 於 各 會員 國 主 權 平 等 之 原 則;二、 各 會 員 國 應 壹 秉 善 意, 履 行 其 依 本 憲章 所 擔 負 之 義 務, 以 保 證 全 體 會 員 國 由 加 入 本 組 織 而 發 生 之 權 益;三、 各 會 員 國 應 以 和 平 方 法 解決 其 國 際 爭 端, 俾 免 危 及 國 際 和 平、 安 全 及 正 義;四、 各 會 員 國 在 其 國 際 關 系 上 不 得 使 用 威 脅 或 武力, 或 以 與 聯 合 國 宗 旨 不 符 之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侵 害 任 何 會 員 國 或 國 家 之 領 土 完 整 或 政 治 獨 立; 五、各 會 員 國 對 於 聯 合 國 依 本 憲 章 規 定 而 采 取 之 行 動, 應 盡 力 予 以 協 助, 聯 合 國 對 於 任 何 國 家 正 在采 取 防 止 或 執 行 行 動 時, 各 會 員 國 對 該 國 不 得 給 予 協 助;六、 本 組 織 在 維 持 國 際 和 平 及 安 全 之 必要 範 圍 內, 應 保 證 非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遵 行 上 述 原 則; 七、 本 憲 章 不 得 認 為 授 權 聯 合 國 幹 涉 在 本 質 上屬 於 任 何 國 家 國 內 管 轄 之 事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