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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的三大支柱包括

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包括三大支柱,其中第壹支柱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主導;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是與職業相關的補充養老保險,以國家政策為導向,單位和職工共同參與,市場運營管理,政府行政監管;第三支柱包括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是個人以金融手段增加養老保障供給的有效形式。

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基礎,通過再分配或儲蓄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的生活費用。其實現具有以下功能:

有利於保證勞動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的退休、新成長勞動力的順利就業、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有利於社會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讓老年人有安全感。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數量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職工的基本生活,相當於保障了社會相當壹部分人的基本生活。對於在職職工來說,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未來老年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多了穩重,少了浮躁,有利於社會穩定。

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

許多國家設計的養老保險制度將公平與效率掛鉤,特別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基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多少,直接關系到其在職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和支付情況,這無疑可以刺激勞動者在職期間積極工作,提高效率。

此外,由於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多,在運營中可以籌集大量的養老保險金,可以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特別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的資金積累以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了更多的資金。通過大規模資金的運作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在中國,上世紀90年代以前,企業職工實行單壹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此後,中國逐步建立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