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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

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是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均屬復墾範圍。

挖損破壞的土地,是指因露天采礦、挖砂、采石、取土等造成地表破壞的土地;

塌陷破壞的土地,是指因地下開采等生產建設活動引起地表沈陷的土地;

壓占破壞的土地,是指因生產建設活動排放、堆積廢棄物等破壞的土地。第三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因從事開采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燃煤發電等生產建設活動(包括臨時占地),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進行復墾。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復墾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各級計劃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工作;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第五條 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的土地復墾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在城市規劃區內,復墾後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第六條 有土地復墾任務的企業和個人,申請用地時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計劃任務書、資金來源證明書以及其它設計文件,必須包括土地復墾的內容。

違反前款規定的,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第七條 對利用廢棄物和在指定區域傾倒廢棄物以及向其它單位提供廢棄物進行土地復墾活動的,擁有廢棄物的壹方和利用廢棄物的壹方,均不得向對方收取費用。利用廢棄物為土地復墾充填物的區域,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環境保護和建設主管部門劃定。第八條 企業和個人因生產建設活動使地表受到破壞的,應在利用土地前將表土剝離堆放,用於回填復墾。第九條 復墾後的土地,應達到使生產建設過程中遭到破壞的土地恢復到可供利用的狀態,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第十條 在生產建設活動中破壞的土地,企業和個人沒有能力進行復墾的,可以由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復墾,也可以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復墾費,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復墾。

承包復墾土地,應當以合同形式確定承、發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復墾費標準,由省土地管理局會同省物價局、財政廳另行制定。第十壹條 企業和個人破壞其它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國家不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除負責復墾外,還應向遭受經濟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第十二條 土地損失補償費,以土地被破壞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計算標準,由企業和個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實際損失逐年支付,直至復墾後交付使用。地面附著物的損失補償費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三條 土地損失補償費具體金額,由破壞土地的企業和個人與遭受損失的單位,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確定的原則商定;達不成協議的,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當事人對土地損失補償費金額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四條 土地復墾費和土地損失補償費的列支,按《規定》第十六條執行。第十五條 企業從事磚、瓦、砂、石、土及其它采礦生產建設活動的,應提取土地復墾基金,專戶存儲,按預算外資金管理,不得挪用。對不提取土地復墾基金的企業,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不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請。

個人從事磚、瓦、砂、石、土及其它采礦生產建設活動的,在申請用地時,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預交土地復墾基金,方可批準用地。個人按規定自行復墾的,經驗收合格後,應將預交的土地復墾基金退回。

土地復墾基金標準,由省土地管理局會同省物價局、財政廳另行制定。第十六條 企業或個人依法轉讓其土地使用權時,土地復墾的權利與義務壹並轉讓;企業改變名稱或上級隸屬關系變更時,其土地復墾的權利與義務不變;企業承包、轉包等活動,必須包括土地復墾的內容。第十七條 復墾後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變更的,必須按照《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實施條 例》規定,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第十八條 復墾後的土地用於農業生產的,從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農業稅五年;對於本辦法實施前已形成的廢棄地,復墾後用於農業生產的,從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農業稅十年,復墾者有優先使用權。

前款所列復墾後的土地用於非農業生產的,按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給予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