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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留置權在失去占有時消失,質押卻沒有?求原則,別來三板斧!註意,我問的是原理,別跟我說法律。

留置權人不具有基於留置權的占有權,而是基於占有設立留置權。壹旦失去了占有權,留置權當然會消失。

質權人失去占有後,如果質權人基於自己的意願將被占有的質押物返還出質人,則質押物消滅。如果可以追回相應的占有損失,質押不消滅,但可以返還給基於質押的第三人或出質人。

質押和留置都是基於對標的物的占有,都因標的物占有的喪失而消滅。當然,如果可以恢復,質押也不會被破壞。因此,兩者之間的競爭往往發生在以下三種情況下:

(1)質權人基於留置權成立的原因取得對質押物的留置權。此時,質權和留置權由同壹主體享有。在這種情況下,留置權對質押沒有影響。但是,質押對留置權有影響。因質權人對質物有留置權,留置權的占有被查封時,可以基於質物請求恢復;留置權可以因債務人的擔保而消滅,但質權並不消滅。

(2)在留置權上重新設定質權。留置權人未經所有權人同意以留置權設立質權的,其設立無效。但是,債權人可以根據善意取得原則設定動產質押;全體人民同意的誓約當然有效。當質權在留置權上重新設立時與留置權存在競合時,質權應優先於留置權,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標的物已被質權人實際占有,留置權為間接占有人。

(3)在質物上設立留置權,即質權人將質物交給第三人占有,第三人基於留置權成立的原因善意取得留置權。在這種情況下,留置權應優先於質權,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標的物實際上被留置權人占有,質權人是間接占有人。運輸質押物時因運費拖欠而被承運人留置的,留置權人根據占有優先原則享有優先權。

擴展數據:

留置權消滅的原因

留置權屬於擔保物權,因此擔保物權消滅的壹般原因也適用於留置權,如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的實現和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留置權的消滅是指留置權因壹定的法律事實而成立後不再存在。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擔保的,留置權消滅。”因此,留置權消滅的特殊原因主要包括:

1.債務人提供了另壹項擔保。債務人可以提供另壹擔保代替留置擔保,解除留置。債務的擔保方式有多種,如保證、抵押、質押等。,都具有保障債權實現的功能。債務人單獨提供的擔保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否則留置權不能消滅。

由於留置擔保屬於法定擔保,留置的發生獨立於當事人的意誌,因此不排除留置擔保不是當事人最佳擔保的可能性。留置權屬於債權人但債權人不能使用,實際上導致了留置權的閑置,不利於留置權效用的充分發揮和經濟流通。

因此,法律允許當事人另行協商設定擔保以取代留置權。

比如甲廠將其原料交給乙廠加工,到期無法結算加工費。結果,B廠保留了A廠的產品..

但這樣壹來,可能會耽誤壹個工廠對客戶義務的履行,還需要向他人支付高額違約金,結果不堪設想。此時,甲廠向乙廠提出將其所有工廠抵押,乙廠若接受,留置權可消除。

甲廠可以取回貨物並交付給客戶,不僅不需要支付違約金,而且有貨款,可以用來支付乙廠的加工費..這樣就有助於事物的效用,促進了商品的流通。

2.留置權占有的喪失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債權人留置權占有的喪失使留置權擔保的基礎喪失,構成留置權消滅的原因。債權人喪失對留置權的占有分為兩種情況:

(1)債權人因債權人原因失去占有的,如果債權人將留置權返還債務人,留置權當然消滅,因其他原因重新占有時不能恢復。

(2)因第三人或者債務人的非法侵占,債權人對留置財產的占有喪失。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的占有權可以抵抗入侵者,有權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原物。債權人的留置權不壹定消滅,但當其失去占有權時,當其重新取得占有權時,又重新取得留置權。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