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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債需要什麽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凈資產的40%;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籌資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債券利息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其他條件。公司債券是指股份公司在壹定時期內(如10年或20年)為追加資本而發行的借款憑證。對於持有人來說,它只是向公司提供貸款的證書,所反映的只是壹種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持有人雖無權參與股份公司的管理活動,但每年可根據票面的規定向公司收取固定的利息,且收息順序要先於股東分紅,股份公司破產清理時亦可優先收回本金。公司債券期限較長,壹般在10年以上,債券壹旦到期,股份公司必須償還本金,贖回債券。

法律依據:《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專項債券采用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條 單只專項債券應當以單項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為償債來源。單只專項債券可以對應單壹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多個項目集合發行。

第五條 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綜合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回收周期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合理確定,但7年和10年期債券的合計發行規模不得超過專項債券全年發行規模的50%。

第六條 專項債券由各地按照市場化原則自發自還,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發行和償還主體為地方政府。

第七條 各地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專項債券信用評級,擇優選擇信用評級機構,與信用評級機構簽署信用評級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信用評級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信用評級工作,遵守信用評級規定與業務規範,及時發布信用評級報告。

第九條 各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披露專項債券基本信息、財政經濟運行及相關債務情況、募投項目及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情況、風險揭示以及對投資者做出購買決策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