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以來,風險投資行為采用的主要組織形式即為有限合夥(LP),且通常以基金的形式存在。投資人以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基金管理人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對基金進行管理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樣既能降低投資人的風險,又能促使基金管理人為基金的增值勤勉謹慎服務。
有限合夥制特色:
有限合夥適用於風險投資
有限合夥體制實現投資者與創業者的最佳結合,尤其適合於風險投資。壹方面,有資金實力者出於謹慎,不願投資於需要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企業,而公司制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可能導致的經營者道德風險也令其望而止步。另壹方面,擁有投資管理能力或技術研發能力者往往缺乏資金,願意以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代價取得資金管理權,在承擔較高風險的同時,在項目成功以後,獲取高於其出資額數倍以至十倍以上的高額利潤。有限合夥制度完全契合了這兩種市場需求,確保了資本、技術和管理能力的最佳組合,實現效益最大化。
(1)獨特的多重約束機制。
壹是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二是由於合夥期壹般只是壹個投資期,對於需要不斷籌集新資金的風險投資家來講聲譽可謂至關重要,努力保持和提高自己的業績成了壹種外在的激勵和約束三是有效的監督制度。由投資者組成的顧問委員會實施監督,限制普通合夥人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2)靈活的運作機制。
有限合夥以協議為基礎,很多方面可以由合夥人協議決定,這更適合投資者的各種不同需求。風險投資的領域很多,各領域風險情況也不壹樣,所以必須有壹個比較靈活的組織管理體制,才能夠應對這樣的風險,以減少損失。此外,合夥企業的信息披露義務遠比公司寬松,僅以滿足債權人保護和政府監管為限,這種商事保密性對出資人更具有吸引力。
(3)優惠的稅收政策。
因為有限合夥制無需繳納公司稅,只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了公司制下雙重納稅的弊端,有效降低了經營成本。
(4)便捷的退出機制。
有限合夥人轉讓其合夥份額不會影響有限合夥的繼續存在,這為風險投資提供了壹條較之公司股份發行上市更為便捷的退出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