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各地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不同,繳費額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壹般的失地農民的繳費標準:
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繳費檔次,由個人選擇其中壹檔乘以折算後的繳費年限,計算個人應繳費總額。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以征地時上年度起歷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20%的費率乘以折算後的繳費年限,計算應繳費總額。
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承包土地數量為依據,根據實際失地比例承擔壹定數額的費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高繳費檔次乘以補繳年限計算得到的應繳費總額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應繳費總額的60%乘以實際失地比例。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家庭人口為若幹人的,按符合參保條件的實際人口計算政府承擔費用。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政府承擔費用全部記入個人賬戶,作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依據;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除政府承擔費用外,其余部分由個人承擔,應繳費總額的40%記入個人賬戶,其余60%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壹部分記入個人賬戶,壹部分劃入統籌基金。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未滿60周歲、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個人選擇的繳費檔次繼續繳費,費用由個人全額承擔。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標準繼續繳費,費用由個人全額承擔;被用人單位錄用的,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繼續繳費,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同承擔。
二、土地征收的補償方式
1、綜合區片地價及統壹年產值補償方式
征地綜合區片地價是指在城鎮行政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依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劃分區片並測算征地綜合補償標準。被征收土地地類、產值、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供求關系都是確定該價格的重要因素。原則上,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綜合區片地價及統壹年產值標準是在年產值倍數的基礎上疊加其他因素的結果,除解決“同地不同價”問題外,對提高被征地農民的相對利益也具有重要意義。另外,該補償方式也能夠增加補償的透明度,抑制地方政府尋租行為。
2、區分公益性、經營性用地的補償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進行補償。這種不考慮土地建設項目性質的做法不利於農民權利的保護。針對此問題,壹些學者認為應當以項目是否盈利為標準劃分為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然後,分別制定有差別的補償標準方案,包括“差別化的補償原則方案”、“差別化的社會保障方案”、“差別化的發展權價值歸屬方案”和“差別化的補償途徑方案”等。
3、分享項目效益的征地補償方式
“以地入股”等方式是典型的分享項目效益補償方式。這種方式主要目的在於以被征地農民分享效益的方法,緩解征地矛盾,加快項目建設的進程。這種方式的創新性在於它不僅提高了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數額,還將壹次性補償變為長期補償,使被征地農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得到保障。
4、市場化的征地補償方式
無論是產值倍數法還是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法在本質上都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與完善,上述方法都無法與其相適應,市場化的補償方式應運而生。這種方式是壹種參與式定價模式,是被征地農民與征收人就補償價格達成協議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從“征地包幹者”轉變為“征地監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