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擴展數據
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繳費單位必須自收到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機構或者地方稅務部門的繳費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繳費單位可以通過下列方式之壹繳納社會保險費:
(壹)繳費單位向銀行繳納;
(2)繳費人應向事業單位或地稅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繳費人的開戶銀行根據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機構或地稅部門出具的征收憑證或稅票,直接從繳費人賬戶上劃款;?
(四)繳費單位與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機構或者地方稅務部門約定的其他方式。
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機構應當按月將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個人繳納的費用)按照繳費人在社會保障基金中的份額計入各項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並按月告知負責社會保險的機構。
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向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機構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職工的繳費信息。
漢中市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嶽陽市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