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中國銀監會發布消息稱,為加強商業銀行風險監管,完善商業銀行同質比較和差異化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促進商業銀行持續健康發展,中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商業銀行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 -6和S,其中1進壹步細分為A、B兩個等級,2 -4進壹步細分為A、B、c三個等級,評級結果為1 -6的,數值越大,機構風險越大,監管關註程度越高。處於重組、接管、市場退出過程中的商業銀行,經監管部門認定後直接列為S級,不參與當年監管評級。
據中國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堅持風險導向、與時俱進、問題導向的原則,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改進和完善。
壹是建立統壹協調的監管評級機制,增強規範性和客觀性。完善銀行業監管評級程序,統壹管理,明確操作要求,提高監管評級工作的嚴肅性和規範性。利用監管評級信息系統開展評級工作,加強評級過程的跟蹤和管理,提高監管評級的效率和準確性。
二是改進評級內容和方法,提高靈活性和適應性。堅持“風險導向”原則,優化監管評級體系,在傳統“駱駝”評級體系基礎上突出公司治理和數據治理的重要性,設置機構差異化要素,充分反映不同類型銀行機構的監管重點和風險特征。建立評級結果等級限制和動態調整機制,確保對銀行風險有重要影響的突發事件和不利因素得到及時合理的反映。
三是強化評級結果應用,切實提高監管有效性。強調監管評級結果是全面衡量銀行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和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據,監管機構應當根據銀行評級情況科學制定監管計劃,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明確監管機構可以根據監管評級結果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和行動,註重“早介入”,努力實現風險的早發現、早幹預、早處置,防止風險苗頭和隱患演變為嚴重問題。
對於如何實施評級結果等級限制和動態調整機制,上述負責人表示,為確保對銀行風險產生重要影響的突發事件和不利因素得到及時合理反映,《辦法》規定實施評級結果等級限制和動態調整機制。壹方面,設置評級結果等級限制。對於核心監管指標不符合“底線”監管要求、存在嚴重負面因素的銀行,如黨建嚴重弱化、公司治理嚴重問題、嚴重刑事案件、嚴重財務或數據造假、風險化解嚴重不力、重要監管政策和要求落實不到位等,監管機構可根據評級要素調整評分獲得的初步評級結果,並限制評級結果的等級。另壹方面,建立評級結果的動態調整機制。在年度評級之間,對於風險或管理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銀行,監管機構可以在充分的事前評估和制定完善的工作計劃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程序動態調整銀行最新的監管評級結果,以增強監管評級的及時性和敏感性,為及時有效地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提供依據。
業內人士認為,《辦法》的頒布實施進壹步完善了商業銀行的監管規則,為加強商業銀行非現場監管、發揮監管評級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於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增強監管能力,引導銀行提高風險防控水平,構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完善金融風險預警和處置機制,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維護金融穩定和國家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