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失業保險的定義
失業保險(1)是指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由社會設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計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壹。
二、失業保險的購買,要求單位購買。
失業保險的購買分為個人購買和單位購買。
當公民從企業購買失業保險超過1年且不想離職時,員工可根據當地政策要求,提供相關離職證明等資料,向社保部門申請領取失業救濟金。
在個人購買失業保險的社會,明確要求只有掛靠單位才能購買失業救濟金,所以個人在購買社會保險時不能申請失業保險。
三。享受失業保險的條件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失業人員需要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需要符合以下條件方可申領: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就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合同終止的;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或者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規定。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四。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
(壹)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5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
(二)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三)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五、失業救濟金的領取流程
(壹)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失業人員應持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三)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和個人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引用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