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原農村養老保險與原城鎮養老保險合並,形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國務院發布國辦發[2014]8號文件《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城鄉居
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意見》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對象、繳費和待遇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三,保險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可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四,籌集資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組成。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補貼、集體補貼以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慈善組織和個人的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全國最低標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長期繳費的,基礎養老金可以適當增加,增加和增加的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2)個人賬戶養老金。目前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15年,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本意見發布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無需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可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領取年限不滿15年的,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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