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彩票機構按照規定提取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包括:
(壹)職工福利基金,即彩票機構從財政專戶核撥資金之外的其他資金結余中提取,或按照相關規定轉入,專項用於彩票機構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
(二)彩票兌獎周轉金,即從彩票機構業務費中計提,專項用於彩票遊戲獎池、當期返獎獎金、調節基金不足以兌付或彌補彩票中獎者獎金時的墊支周轉資金。
(三)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即按不超過上年度彩票機構業務費收入的10%提取,專項用於彌補因彩票市場變化導致的壞賬損失,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彩票發行銷售損失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 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按照國家統壹規定執行。彩票機構應當加強職工福利基金的管理,不得擅自改變提取比例和開支範圍。
第四十壹條 彩票機構應當綜合考慮彩票發行銷售量,當期返獎獎金、獎池資金和調節基金的規模,以及獎金兌付情況等因素,提出彩票兌獎周轉金提取、墊支和返還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彩票機構應當加強對彩票兌獎周轉金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墊支並及時返還。
第四十二條 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年末余額超過當年彩票機構業務費收入的10%時,下年度不再計提。同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彩票市場變化以及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使用等情況,調整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
彩票機構使用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時,應當編制詳細的使用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由財政專戶核撥資金。
第四十三條 彩票兌獎周轉金、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計提時,應當沖減彩票機構業務費收入,在財政專戶中專賬核算,並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用”、“彩票發行銷售機構業務費安排的支出”科目下單獨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