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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單位工作滿4年被告知不想辭職會得到補償嗎?

在公司工作了4年,被告知不想辭職。我會得到賠償嗎?員工不想辭職是出於個人原因。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1.員工提出離職有三種情況,只有1的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可以不經用人單位批準立即離職,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提出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

3.如果員工未能提前30天提出辭職,且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員工提交辭職信後直接離職。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該員工所產生的費用。

第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通俗點說就是辭職信、辭職報告)的方式向用人單位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便於留存證據。用人單位未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未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人民* * *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辭職有補償嗎?如果在單位工作滿12年,辭職可以得到補償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壹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自己辭職,但用人單位不存在第三十八條所述情形,則沒有經濟補償。如果有,可以有經濟補償。

在公司工作10年應該得到什麽補償?1.公司辭退妳的理由是什麽?補償或賠償因原因不同而不同。

2.如果妳有以下情況,公司不需要賠償妳或者補償妳: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n+1月工資的補償):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公司與妳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妳同意的,按照壹年壹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補償。

5.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壹年兩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6.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人民* * *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在單位工作,我受傷了,鑒定為九級傷殘。我不想在單位工作。怎樣才能辭職不影響自己的薪酬?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九級傷殘為本人九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就業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也是各九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工作8年多了,現在不想工作了,怎麽從單位拿補償?可以以此為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向單位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主張壹次性經濟補償,繳納社保。如果不支付加班費,也可以要求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可以和單位協商,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工作了10多年,現在不想幹了。怎麽才能從單位得到補償?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和單位紀律的情況下,讓我單位解除妳的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爭議!具體可以咨詢律師!

我在公司工作了4年,只簽了兩份合同。現在辭職可以申請什麽補償?

如果不是因為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導致妳主動辭職,用人單位可以拒絕給予經濟補償,除非是自願的。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包括:不繳納社保、不支付加班工資、拖欠工資、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

如果員工在公司工作了十五年,但是現在公司調動,他不想在新公司工作,是否可以獲得公司調動的補償,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者發生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工人自己辭職,沒有經濟補償或賠償。

我在壹家公司工作了四年零六個月。辭職可以得到補償嗎?1.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自願辭職無過錯,用人單位沒有義務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公司工作半年多,沒交五險壹金就辭職,可以要求賠償嗎?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協商不成,向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