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因犯有貪汙、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破產清算或者因經營不善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
(三)、個人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等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取消執業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和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管理人的其他從業人員:
(壹)因犯有貪汙、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破產清算或者因經營不善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
(三)個人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等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取消執業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和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法律、行政法規,並具有三年以上與其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