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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

為了保證勞動者退休後的基本需求,有必要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以下是《北京市社會保險法》對法律責任的壹系列規定:第三十條企業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並依法將企業違法行為信息記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企業給被保險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造成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向企業要求賠償。第三十壹條企業、被保險人或者其他人以多收、冒領等方式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基金劃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基本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企業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進行行政處罰,並依法將企業違法行為信息記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企業給被保險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造成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向企業要求賠償。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壹條的規定,企業、被保險人或者其他人員以多領、冒名頂替等方式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基金劃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基本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