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物未覆蓋的,由修繕範圍內所有樓層的業主按照分攤比例分攤。
2.無障礙屋面(含屋面及周邊護欄)由各樓層共用的,由修繕面積所覆蓋的各樓層業主按分攤比例分攤;僅用於幾層的,使用樓層的建築物所有權人分攤壹半,剩余壹半由修繕面積所覆蓋的較低樓層的所有權人按分攤比例分攤。
使用維修基金進行房屋維修的條件是1。申請動用維修基金需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可以采取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半數以上且占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數半數以上的業主。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壹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決定。
2、維修基金的主要用途:
小區有業委會的,業委會是第壹申請人;沒有業委會,有物業的,物業是第壹申請人;如果都沒有,3人以上的居民代表可以申請。
3.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
(二)維修、更新和改造計劃;
(3)維修、更新和改造方案的書面確認結果;
(四)公示證明;
(五)維修、更新、改造項目預算咨詢報告;
(六)招標或比選確定施工單位的結果證明;
(七)申請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