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線。鄉鎮衛生院在50元,縣醫院及相應醫療機構在200元,縣以上醫院或縣(市)、地區以外的醫療機構在500元。
2.頂線。年度醫療費用補助封頂線壹般為1-1.5萬元,各縣(市)區可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具體封頂線。
3.風險投資。新農合風險基金以縣(市)、區為單位,每年按籌資總額的3%提取。三年後,縣(市)區新農合風險基金規模壹般控制在當年籌資總額的1O%%左右。
4.儲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開展後兩到三年內,每年節余以縣(市)、區為單位。當年風險基金退出後,壹般控制在剩余融資總額的30%左右,以後逐年減少,壹般控制在當年融資總額的20%左右。
5.分段。鄉鎮衛生院:1000元以下,1000元-3000元及3000元以上;縣級以上醫院:1000元以下,1000元-5000元,5000元以上。
新農合補助範圍包括治療費、藥費、檢查費、檢查費、手術費、床位費。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分階段診療補貼的具體範圍和補貼比例,通過調整補貼比例,積極鼓勵農民到基層醫療機構就醫,降低診療費用。
全市統壹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補助墊付制度。凡確定為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的,應先支付參合農民按規定應報銷的醫療費用,以方便參合農民醫療費用補助的結算。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按照基金管理辦法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縣(市)、區財政部門應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社會保障專戶,實現基金收支分離、單獨管理、封閉運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出實行財政社保專戶集中支付制度,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費用每月定期與經辦機構結算。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後,7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開具支付憑證,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7日內將補助費用從財政社保賬戶直接撥付到定點醫療機構。其他新農合補助費用,經辦機構根據工作情況,每月初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支付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從財政社保賬戶預撥部分資金給經辦機構作為周轉金,先支付後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