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型基金較為常見,是壹種法人型的基金。基金設立方式是註冊成立股份制或有限責任制創業投資公司,公司不設經營團隊,而整體委托給管理公司專業運營。公司型基金有著與壹般公司相類似的治理結構,基金很大壹部分決策權掌握在投資人組成的董事會,投資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較大。在中國目前的商業環境下,公司型基金更容易被投資人接受。它的缺點在於雙重征稅的問題無法規避,並且基金運營的重大事項決策效率不高。中科招商在國內最早開創了“公司型基金”模式,目前管理的公司型基金有5只。總體而言,公司型基金是壹種嚴謹穩健的基金形態,適合目前的國情和市場的誠信程度。
承諾型基金也稱契約型基金,是壹種非法人形式的基金。國外私募股權基金中,承諾型基金最為常見。基金設立時,通常由基金投資人向管理人承諾出資金額,然後先期到賬10%的資金,剩余資金根據項目進度逐步到位。承諾型基金的決策權壹般在管理人層面,決策效率較高,並且基金本身可作為免稅主體。在國內承諾制基金的設立有所差異,如在出資形式上基金投資人簽署承諾協議後,壹般先期資金不到賬,資金完全跟著項目進度到位。這種基金的設立方式,由於缺少對出資約定兌現安排和違約懲戒機制,對於管理人來說本身需要承受投資人的出資誠信風險和項目合作風險,但這種簡單易行的基金模式備受民間資本青睞,許多民營資本都通過承諾制方式與創投機構開展合作。
信托型基金是由創投管理機構與信托公司合作設立,通過發起設立信托受益份額募集資金,然後進行投資運作的集合投資工具,通稱為“股權信托投資計劃”。信托公司和創投管理機構組成決策委員會實施,***同進行決策。在內部分工上,信托公司主要負責信托財產保管清算與風險隔離,創投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變現退出。信托型基金的成功設立和運作,要深入研究和運用相關政策,除嚴格按照《信托法》募集設立外,基金規則還必須兼顧《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要求,規避信托投資與所涉法規的沖突。在信托型基金發展初期,由信托公司和創投管理機構合作募集運行是個正確路徑,能充分實現優勢互補,資源***享,確保股權投資信托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目前,湖南信托和深圳達晨,江蘇國信和中科招商都合作發行了信托型基金。
合夥制基金是國外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規則使得投資人和管理人價值***同化,因此具有較強生命力。深圳某私募股權基金采取合夥制設立,是壹個大膽的創新。合夥制基金的核心,是要構建基金管理人“高風險、高收益”的遊戲規則,防範道德風險與內部人控制。管理人作為普通合夥人,要對基金承擔無限責任,必須勤勉盡責,精心理財才能確保自己的收益並規避“終生負債”的負擔。
但是,國內私募股權基金采取合夥制,目前商法和市場條件還不完全成熟。首先,從管理人“無限責任”這壹條來看,合夥企業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作普通合夥人,如果管理公司本身是有限責任公司,那麽作為管理公司出資人的投資經理團隊,也只會以自身出資對管理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即使管理公司對基金承擔無限責任,而投資經理團隊也只間接地對基金承擔有限責任,實際上為投資經理團隊對基金承擔無限責任建立了壹道防火墻,所謂普通合夥人的無限責任只是壹句空話,難以把“高收益、高風險”的規則鎖定到投資經理團隊身上。而在國外,壹般由本身是無限責任的管理公司或管理團隊自然人身份作為普通合夥人,把必要的激勵和約束最終落實到個人。所以,要看合夥制基金能否發生必要效用,還要考察作為普通合夥人的管理公司本身的性質,如果管理公司本身也是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制企業,那麽這種合夥制基金對投資經理團隊的激勵和約束才是有意義的。這裏還有壹個問題,就是作為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要求自身具有較強的債務償付能力,而在中國這樣的投資經理“富人”團隊尚未培育出來,壹旦合夥制基金發生虧損破產,現有的投資經理團隊拿什麽承擔無限責任?所以合夥制基金聽起來很美好,但是成熟的發展之路還很漫長。
公募基金的管理模式
2001年9月27日,證監會發布《關於證券投資基金業績報酬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基金契約中不得含有提取業績報酬的內容,原有基金契約允許提取業績報酬的執行至2001年底。自此,我國基金管理費收入制度主要以固定管理費模式為主。事實上,無論是國內的現實情況,還是國際相關經驗,都表明統壹、固定的費率模式與公募基金作為標準化大眾理財產品持有人分散、申購贖回頻繁的特點也更為匹配。而浮動管理費收費模式對持有人和基金規模的穩定性均具有相對嚴格的要求,國內公募基金要合理、公允地提取浮動管理費存在壹定的難度。
兩種費率各有特點和適用性
固定收費方式有其特點,首先是簡單透明,便於理解和操作;其次,管理費收入和投資業績沒有明顯的直接關系,基金公司不會為了獲取高業績報酬而過於激進;第三,固定管理費模式並非完全“旱澇保收”和業績不相關,雖然管理費率固定,但基金持有人可以依據基金業績通過申購贖回改變基金規模從而改變基金管理費總量,形成對基金公司的獎懲機制。“用腳投票”方式的存在也能對基金的投資運作形成有效的制約。
而浮動收費方式的特點主要有:第壹,管理費和基金業績緊密相關,在基金業績較好的時候投資者需要多支付管理費,在業績較差的時候可以少支付或者不支付管理費;第二,收費方式比較復雜,普通投資者可能會有壹定的理解上的困難,對於不同基金公司的收費方式也很難進行比較;第三,在投資者可自由地申購、贖回基金的情況下,浮動收費以什麽為基礎,申購贖回價格怎樣確定才能保證合理性和公正性都會存在難度;第四,浮動收費方式可能會導致基金公司采取更激進的操作來謀取較高的管理費收入。壹般只有操作比較靈活、持有人風險承受能力較高的對沖基金或者專戶管理的資產才會將管理報酬與業績掛鉤,實行浮動費率制,其中也不乏因為過分追求收益進而提高投資的激進性而導致基金大幅虧損甚至破產清算的例子,由此帶來的大部分虧損仍將由投資者承擔。
固定管理費率和浮動管理費率各有其特點和不同的適用性,目前國內公募基金的運作模式和普通大眾理財的方式決定了其更為適合采用固定管理費的模式,而我國公募基金固定管理費的收取模式也是歷史和市場的選擇。從國際上基金管理費收取制度來看,盡管基金可以相對自由地訂立費率政策,但絕大部分公募基金均采取固定費率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