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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生育保險實施前,生育費用如何報銷,請資深老師指點。妳有什麽文件支持?

關於印發《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勞動部發[1994]5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上海市社會保險局:為配合《勞動法》的實施,更好地保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我部制定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現予發布,從1995 1。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第壹條為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平衡企業生育保險負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生育保險按照屬地原則組織實施。生育保險費用由社會統籌。

第四條生育保險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生育人數、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費用確定,並可根據費用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計入企業管理費用。

個體勞動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條女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第六條女職工的生育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過規定的醫事服務費、藥費(包括自費藥、營養藥)由員工自行承擔。

女職工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產假期滿後,女職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病假和醫療保險待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憑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和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報銷生育醫療費。

第八條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生育保險基金專用賬戶。銀行應按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費,用於經辦生育保險工作所需的人員經費、辦公經費和其他業務支出。管理費標準,根據各地社會保險機構人員編制情況,由勞動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管理費的提取比例不得超過生育保險基金的2%。

生育保險基金和管理費不征稅,不收取。

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每年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報告,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監督。

第十壹條市(縣)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定期對生育保險基金管理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企業必須按期繳納生育保險費。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轉入生育保險基金。滯納金計入營業外支出,納稅時調整。

第十三條企業虛報、冒領生育津貼或者生育醫療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追回全部虛報、冒領金額,並由勞動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企業拖欠或者拒不支付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支付;給職工造成損害的,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汙、挪用生育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